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区文物局拟定了《关于公布和调整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拟定情况解读如下。
一、《通知》发布的依据
文物保护区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文物保护区的划定是文物保护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促进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七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于2025年3月1日起实施,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二十六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和第二十九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二、《通知》发布的背景
2012年1月,区政府公布了第一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共16处。2013年2月,区政府按照文物保护法要求,公布了其中12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剩余4处(苏庄遗址、小魏河墓群、席村遗址、毕河遗址)因与国土空间规划冲突较大暂未公布。另外,东吴河遗址原公布的区划道路名称和位置与现有道路不符,容易引起误解;南大街李氏民居、岳氏民居目前已完成本体修缮,片区规划也完成调整,保护区划也需要适当调整。
三、保护区划定的办法
按照河南省文物局编制的《关于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的指导意见》: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四至边界,可参照当地永久性的道路或河岸、沟壑或断崖等自然地形来确定。重要的遗存划入保护范围,其余的划为建设控制地带。
古代村落遗址保护区的划定。古代村落遗址,多指商周以前的村落遗址,其面积大小不等,一般包含有房基区、文化堆积区、手工业作坊区、壕沟、氏族墓地、祭祀台、祭祀场等,这些重要遗存均应划入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以外的10~20米区域,划为建设控制地带。
古村落、古城址附属的古墓葬,以墓冢边沿为界划为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以外的20米区域划为建设控制地带;名人墓葬,其建设控制地带一般为保护范围以外的50米区域,重要的可扩至100米区域。
单体文物。如郑州二七纪念塔、城隍庙等,自其建筑物最外沿向四方延伸,尺度为此文物本体平面或立面尺度的1~2倍,划为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四面尺度的2~3倍区域,划为建设控制地带。
集中的文物群。如洛阳八路军办事处旧址、安阳袁世凯墓等,以院墙的外围为基线,向外20~50米划为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以外的50~100米区域划为建设控制地带。其中,珍贵的单体遗存,均应划入保护范围。
本次公布和调整的文物保护单位有古代村落遗址(时代为商周及以前、非现代村落):苏庄遗址、席村遗址、毕河遗址、东吴河遗址,以前期调查勘探发现的遗址核心区为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周边道路为界,没有道路的以20米为界。古墓葬有小魏河墓群,以勘探发现的边界为保护范围,外扩2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单体文物有南大街岳氏民居,建筑高度约10米,一般以建筑立面1倍划定保护范围,因建筑东侧发现有先关文物基址,因此东侧外扩约19米,西侧则适当缩小至6米,建设控制地带考虑到整体地块已经在国保单位郑州商代遗址的一类建设控制地带内,因此仅控制东侧区域至南大街,以保障建筑的延伸空间符合历史风貌。集中的文物群有南大街李世鼎民居,以文物建筑集中区为保护范围,同时考虑到该区域已经是国保单位郑州商代遗址一类建设控制地带,根据地块规划,以外侧新建围墙为建设控制地带。
四、本次划定和调整的保护区具体内容
4处需划定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1.苏庄遗址
位于管城回族区南曹乡苏庄村东北约200米,七里河东支流西岸台地上。根据采集遗物分析,该遗址为新石器时代龙山文化和西周时期的文化遗址,是郑州市东部发现的为数不多的西周遗址,为在郑州市寻找“管国”和郑州西周时期聚落研究提供了线索和资料。
保护范围为东至富国路西侧道路红线,南至延顺路北侧道路红线,北至延庆路南侧道路红线,西自富国路西侧红线向西约118米。建设控制地带为东至富国路东侧道路红线,南至延顺路南侧道路红线,北至延庆路北侧道路红线,西自保护范围外扩20米。
2.席村遗址
位于管城回族区南曹乡席村北1000米,潮河西支流西岸台地。据三普资料显示,该遗址包含新石器时代仰韶文化、龙山文化,也兼有东周时期典型遗存,是一处新石器时代的重要聚落遗址。
保护范围为东至安仁路西侧道路红线,西至富国路东侧道路红线,北至豫八路南侧道路红线,南自豫八路向南约130米。建设控制地带为东至安仁路东侧道路红线,西至富国路西侧道路红线,北至豫八路北侧道路红线,南自保护范围向南20米。
3.毕河遗址
位于管城回族区南曹乡毕河村北100米的潮河西支流西岸台地上。根据采集陶片分析该遗址是一处商代、西周文化遗址,为研究这一地区商周聚落形成、分布及与周边遗址的关系具有重要的价值。
保护范围为西至公园内南北向小路,东至公园区东侧断崖,北至公园内东西向小路,南至公园内南侧断崖。建设控制地带为自保护范围外扩20米。
4.小魏河墓群
位于管城回族区南曹乡小魏河村东。从散存的空心砖和绳纹小砖及暴露的空心砖墓分析此处是一处范围较大、墓葬分布密集的汉代墓葬区,为探讨寻找墓葬区附近大型聚落中心或者城邑提供重要线索,也为研究汉代丧葬制度及墓葬形制提供了实物资料。
保护范围为以勘探发现的文物核心区周边红线为边界,面积9365㎡。建设控制地带为自保护范围外扩20米。
3处需调整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1.东吴河遗址
位于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东吴河村东南500米的七里河东岸。根据采集遗物分析,该遗址为西周文化遗址,对于研究郑州市西周时期的封国、聚落分布具有重要价值。
2013年公布的保护区划范围已成为城市建成区,经第四次文物普查进行最新调查,在遗址东南还保存有部分遗址本体,且已按照规划建成公园,鉴于此,需要调整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划。
保护范围为南至鼎瑞街北侧道路红线,东至文治路西侧道路红线,西、北至街角公园西北边线。建设控制地带为南至鼎瑞街南侧道路红线,东至文治路东侧道路红线,西、北同保护范围。
2.南大街李氏民居
2013年公布保护区划为本体外扩2米,因当时周边建筑密集,无法做到有效控制。现在李氏民居周边建筑已拆除,按照最新的规划调整李氏民居及复建保护的书院街38号、60号传统民居保护区划。
保护范围为西至南大街东侧道路红线,东至院落后墙,东西约40米。南北自院落中线各扩9.27米,总长18.54米。建设控制地带为西至南大街西侧道路红线,东至院落后墙,东西约60米。南至南围墙,北至北围墙。
3.南大街岳氏民居
2013年公布保护区划为本体外扩2米,因当时周边建筑密集,无法做到有效控制。现在岳氏民居周边建筑已拆除,且在绣楼东部发现有同时期的建筑基址,延续至南大街,可能与前两进院落有关。鉴于上述情况调整保护区划。
保护范围为南北自清代绣楼建筑本体各外扩10米,西自清代绣楼建筑本体外扩6米,东至建筑基址东边线。建设控制地带为西、南、北同保护范围,东至南大街西侧道路红线。
五、保护区划定后的保护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必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经国家规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三十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依照生态环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若违法上述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
(八)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第八十四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解读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文物局
解 读 人:郑晓旭
联系方式:0371-66239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