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管城回族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12月1日
管城回族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灾害救助行为,提高灾害救助能力,合理配置救灾资源,迅速、有序、高效应对自然灾害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河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郑政办〔2025〕32号)、《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通知》(管政〔2021〕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管城回族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障灾区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指挥,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依靠基层、广泛动员;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统筹抵御各种自然灾害,有效降低灾害风险,减少灾害损失。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防委)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一般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2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防委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安防委日常工作,主要负责与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的沟通联络和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查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收集汇总灾害信息,及时掌握灾情动态。
(2)组织开展灾情会商、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及时向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防委)或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防委办)报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3)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灾区的工作沟通。
(4)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5)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中央、省级、市级和区级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工作,健全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7)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专家委员会
区安防委设立专家委员会,为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对全区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2.4 救灾工作组
当发生自然灾害时,在区安防委统一领导下,适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区安防委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灾情管理、救助和物资保障、安全维稳、医疗防疫、宣传引导、倒房重建等救灾工作组,具体开展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必要时从区安防委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按照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原则,本预案工作组与其他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工作组(专班)同步设置时,任务相近的工作组可结合实际予以整合,在区安防委和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共同领导指挥下开展工作。
2.4.1 综合协调组
主要职责:与区级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衔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拟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通知;研究制定灾害救助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建议;汇总上报灾情、救灾措施及工作动态;督导检查救灾工作。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管城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区人民武装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警四支队。
2.4.2 灾情管理组
主要职责:统计调查、核查评估、分析报送灾情信息;派出有专家参与的灾情核查评估工作组,现场核查评估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灾区现场影像等应急测绘保障。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管城分局、市生态环境局管城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区农业农村局、区统计局。
2.4.3 救助和物资保障组
主要职责: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制定落实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相关政策措施,向受灾地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申请和下拨救灾救助资金,视情开展区级救灾物资紧急采购;根据灾情需要及时启动救灾捐赠工作,统一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开展灾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灾区市场稳定。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区红十字会。
2.4.4 安全维稳组
主要职责:组织调集警力及时驰援灾区,指导并协同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管城分局。
成员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警四支队、区人民武装部。
2.4.5 医疗防疫组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抢救伤员,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指导灾区和安置点做好传染病疫情防控和饮用水及食品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向灾区紧急调拨必要医疗器械和药品,并做好质量监督。
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员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区红十字会、区医疗保障局。
2.4.6 宣传引导组
主要职责:按照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灾情和救灾工作,做好救灾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委网信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
2.4.7 倒房重建组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地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方案;按程序申请和下拨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指导受灾地区规范使用补助资金;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工作。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管城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
3 灾害救助准备
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管城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做好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及时向区安防委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安防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管城分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区国防动员事务中心要根据需要做好人防警报设施检修工作。区安防委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时,视情提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街道办事处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过广播、电视、手机信息、人防警报系统、户外显示终端、村(社区)大喇叭等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提示公众做好防范和自救互救准备。紧急情况下开放相关应急避险场所,随时做好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4)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物资。启动与交通运输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5)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灾害预警工作情况,并向区安防委成员单位通报。
4 灾情信息管理
区应急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要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 自然灾害发生后,村(社区)应当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灾情后半小时内汇总上报到区应急管理局。
4.1.3 区应急管理局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要在规定时限内向区委、区政府以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区级有关涉灾部门要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区应急管理局。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区应急管理局要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以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4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5 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4.1.6 区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管城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
4.1.7 灾情稳定前,区应急管理局要根据灾情变化,及时统计更新上报灾情。对启动市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干旱灾害除外);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管理局在接报后要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各街道办事处应在5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在接到各街道办事处报表后,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特别重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4.1.8 对干旱灾害,各街道办事处要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对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干旱灾害,每3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 灾情核定
4.2.1 部门会商核定。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安防委或区应急管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区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
4.2.2 专家小组评估。区安防委办要适时组织应急、住建、城管、住房保障、资源规划、农业农村等区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成立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4.2.3 建立救助台账。区安防委办、区应急管理局在灾情核定后,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损居民住房、需政府救助人口等台账,为开展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4.3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区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发布信息;区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要配合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区政府有关部门或区安防委要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要及时评估、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救助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本预案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5人以上。
(2)需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或1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牧业人口10%以上或500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区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安防委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安防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区安防委主任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并报告区委、区政府。必要时,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区安防委组织协调区安防委成员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街道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安防委发出响应通知,组织区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及专家委员会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研究救灾支持措施,当灾害超出区应对能力范围时,向市安防委申请救灾支援;各工作组迅速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2)区委、区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查看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派出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区安防委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安防委办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工作,每日向区安防委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安防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指导受灾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5)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以区政府或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名义向市人民政府或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上报拨付救灾资金请示,请求上级支持。收到上级财政拨款或区政府确定下拨救灾资金后,区应急管理局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区财政局审核后及时下达资金。
(6)区应急管理局需要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物资支持,收到上级救灾物资后及时分配调拨至灾区;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紧急调拨区级救灾物资,指导灾区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和使用管理等工作;交通运输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协调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工作。
(7)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警四支队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区消防救援大队调派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督促所监管的电力行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区人民武装部根据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军、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8)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做好救灾物资、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依据职责分别指导做好灾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局指导做好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农村供水等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指导协调做好灾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等工作。
(9)区科学技术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将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管城分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并与相关部门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管城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1)以区政府或区安防委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2)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安防委组织受灾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3)区安防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15人以下。
(2)需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50户以上、200间或100户以下。
(4)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占全区农牧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300人以上、500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区政府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安防委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安防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区安防委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区安防委主任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区安防委组织协调区安防委成员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街道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安防委发出响应通知,组织区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及专家委员会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研究救灾支持措施;各工作组迅速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2)区委、区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查看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派出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区安防委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安防委办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工作,每日向区安防委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安防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指导受灾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5)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以区政府或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名义向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上报拨付救灾资金请示,请求上级支持。收到上级财政拨款或区政府确定下拨救灾资金后,区应急管理局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区财政局审核后及时下达资金。
(6)区应急管理局需要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物资支持,收到上级救灾物资后及时分配调拨至灾区;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紧急调拨区级救灾物资,指导灾区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和使用管理等工作;交通运输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协调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工作。
(7)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警四支队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区消防救援大队调派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督促所监管电力行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区人民武装部根据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军、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8)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做好救灾物资、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依据职责分别指导做好灾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局指导做好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农村供水等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指导协调做好灾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等工作。
(9)区科学技术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将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管城分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并与相关部门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10)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1)以区政府或区安防委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2)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安防委组织受灾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3)区安防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需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或25户以上、100间或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占全区农牧业人口3%以上、5%以下,或200人以上、300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区政府决定启动三级响应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安防委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安防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区安防委执行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区安防委常务副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区安防委办组织协调区安防委成员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街道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灾害发生后,区安防委办发出响应通知,及时组织区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安防委办有关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安防委办及时掌握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4)指导受灾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5)以区政府或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名义向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上报拨付救灾资金请示,请求上级支持。收到上级财政拨款或区政府确定下拨救灾资金后,区应急管理局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区财政局审核后及时下达资金。
(6)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物资支持,收到上级救灾物资后及时分配调拨至灾区;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紧急调拨区级救灾物资,指导灾区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和使用管理等工作;交通运输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协调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工作。
(7)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协调应急运输车辆等开展救灾物资和人员运输工作;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交警四支队加强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8)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需要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或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指导协调做好灾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等工作。
(9)灾情稳定后,指导受灾街道办事处做好灾情评估、核定工作,受灾街道办事处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安防委办。
(10)区安防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需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50人以上、500人以下。
(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5间或15户以上、50间或25户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占全区农牧业人口1%以上、3%以下,或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群众反映强烈,区政府决定启动四级响应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安防委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由区安防委办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区安防委执行副主任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区安防委办组织协调区安防委成员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街道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灾害发生后,区安防委办发出响应通知,及时组织区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救灾支持措施。
(2)区安防委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区安防委办及时掌握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向社会公众发布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4)指导受灾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5)区政府确定下拨救灾资金后,根据受灾街道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提出资金使用分配意见,区财政局审核后尽快下达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紧急调拨区级救灾物资,指导灾区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6)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抚慰等工作。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指导协调做好灾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等工作。
(7)灾情稳定后,指导受灾街道办事处做好灾情评估、核定工作,受灾街道办事处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安防委办。
(8)区安防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地区或经济欠发达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可对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予以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经会商研判由区安防委办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5.7 响应协同衔接
本预案同时与《郑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管城回族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形成应急联动。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相关街道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别应与区级响应级别协同衔接。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要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区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区安防委办或区应急管理局要指导受灾街道办事处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拨付中央、省级、市级和区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街道办事处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4 区安防委办、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制度,积极发挥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保险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人员手中。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减灾抗灾需求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低洼易涝地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2 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区应急管理局要根据灾区街道办事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3 由区政府或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名义向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2.4 根据受灾街道办事处的资金申请,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及财政拨款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按规定下达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2.5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要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全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6.2.6 区财政局根据区应急管理局核实确认后的灾情数据,及时安排下达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管城分局负责做好科学规划、选址和用地保障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教育局负责做好灾后医疗卫生机构、各类学校的恢复重建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建筑材料生产销售环节及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工作;区民政局负责对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受灾人员开展民政领域社会救助;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和农村户用卫生厕所改造建设工作,负责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税务部门负责重建中有关税费减免工作;金融机构负责为受灾农户提供优惠贷款支持。
6.2.7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救助
6.3.1 区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区安防委加强统筹指导,区应急管理局和区财政局抓好落实。
6.3.2 冬春救助对象为当年遭受自然灾害导致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受灾街道办事处应于9月开始组织力量深入基层,做好需救助人员的调查、统计、评估工作,确定救助对象。
6.3.3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审核受灾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组织填写需救助人员信息,在10月下旬将需救助情况通过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财政局。
6.3.4 根据区政府或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按规定下达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
6.3.5 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各街道办事处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在库救灾物资调剂调拨等方式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救助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保粮食供应。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区政府要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区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受灾情况、此前年度实际支出、区级财力可能等因素,合理安排区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支持各街道办事处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用于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1.3 收到上级财政拨款或区政府确定下拨救灾资金后,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提出资金使用分配意见,区财政局审核后及时下达资金。灾情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
7.1.4 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7.2 物资保障
7.2.1 灾害多发易发区、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的街道办事处,要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优化救灾储备库布局,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加大救灾物资储备力度,科学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结合本地区自然灾害特点,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自然灾害救助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高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持续推进救灾物资多元化保障能力建设。
鼓励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灾害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参考《郑州市家庭应急物资储备建议清单》,引导居民家庭储备灭火器、手电筒、常用药品等应急物品,推广家庭应急包。
7.2.3 区应急管理局编制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计划,确定储备规模、品种、目录和标准、布局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7.2.4 加强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强化应急资源管理平台使用,实现区级救灾物资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7.2.5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害发生时区政府可调用全区救灾储备物资,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给予资金补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开辟“绿色通道”,按有关规定,对运送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受灾人员的车辆免费通行。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所监管的电力行业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基础电信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灾情信息及时传送。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要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 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实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加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村必要装备配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及时启用各类避险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正常。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应对自然灾害的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强化人员设备维护和应急救助能力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灾害救助能力。区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应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资源规划、住房保障、住建、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建立自然灾害救助所需的医疗、防疫、灾后心理干预、灾情评估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储备制度,完善专业人员动员机制。
7.5.4 建立灾害信息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体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工作。
7.6.2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加。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支持和鼓励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2 建立应急广播体系,利用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有效补盲,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7.7.3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市气象局发布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管城分局提供灾区地理资料、信息数据,开展灾情监测、空间分析等应急保障,为灾情研判等提供支撑;区科学技术局协调适用的科技成果支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区农业农村局及时提供全区水文数据,灾害发生后及时开展水文测报工作。
7.8 宣传和培训
7.8.1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7.8.2 组织开展对自然灾害救助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区安防委办不定期开展对街道、村(社区)灾害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1.1 自然灾害: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冰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1.2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8.1.3 灾情预警:根据应急、水文、地震、资源规划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可能影响的地方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8.1.4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1.5 本预案关于救灾物资的表述专指生活类救灾物资。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表扬)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演练
区安防委办协同区安防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演练,通过演练进一步完善相关预案。
8.4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安防委办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预案实施过程中,应结合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有关部门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5 救助款物监管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加强对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要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区安防委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8.6 预案解释
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安防委办负责解释。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其他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8.7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管城回族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管政办〔2024〕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
2.关于启动(终止)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通
知
3.自然灾害分级标准
附件1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附件2
关于启动(终止)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安防委各成员单位:
根据灾情实际情况,经会商研判决定于XX月XX日XX时启动(终止)区级自然灾害救助X级应急响应。
年 月 日
抄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
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
附件3
自然灾害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自然灾害
1.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或死亡30人以上,或重伤1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
2.洪涝灾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在主要流域或多个区域发生严重洪涝灾害造成农作物受淹、群众受灾、城镇内涝等重大灾情;
(2)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出现超标准洪水;
(3)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4)需要启用蓄滞洪区;
(5)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位置重要的中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6)发生山洪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
3.旱灾。发生特大干旱、流域性或多个区域严重干旱,按照《区域旱情等级》(GB/T32135—2015)、《干旱灾害等级标准》(SL663—2014)评定,省级区域农业干旱等级、临时饮水困难和城市干旱等级中任一项达到特大干旱等级或均达到严重干旱等级。
4.地质灾害。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
(2)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5.地震灾害。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上年全省生产总值1%以上;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二、重大自然灾害
1.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洪涝灾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发生区域性严重洪涝灾害造成农作物受淹、群众受灾、城镇内涝等严重灾情;
(2)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接近保证水位;
(3)主要防洪河道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4)大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或位置重要的中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5)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6)发生山洪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3.旱灾。发生严重干旱、区域性中度干旱,按照《区域旱情等级》(GB/T32135—2015)、《干旱灾害等级标准》(SL663—2014)评定,省级区域农业干旱等级、临时饮水困难人口比例和城市干旱等级中任一项达到严重干旱等级或均达到中度干旱等级。
4.地质灾害。发生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2)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5.地震灾害。发生重大地震灾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三、较大自然灾害
1.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或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洪涝灾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发生区域性洪涝灾害造成农作物受淹、群众受灾、城镇内涝等灾情;
(2)主要防洪河道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3)大中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发生山洪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3.旱灾。发生中度干旱或者区域性干旱,按照《区域旱情等级》(GB/T32135—2015)、《干旱灾害等级标准》(SL663—2014)评定,省辖市区域农业干旱等级、临时饮水困难人口比例或城市干旱等级中任一项达到中度干旱等级或均达到轻度干旱等级。
4.地质灾害。发生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2)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5.地震灾害。发生较大地震灾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四、一般自然灾害
1.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其他林地起火,或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
2.洪涝灾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因暴雨、洪水造成局部农作物受淹、群众受灾、城镇内涝等灾情;
(2)主要防洪河道堤防出现险情;
(3)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小型水库出现较大险情;
(4)中小型河道堤防出现较大险情;
(5)主要防洪河道超过警戒水位;
(6)发生山洪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
3.旱灾。发生局部干旱,按照《区域旱情等级》(GB/T32135—2015)、《干旱灾害等级标准》(SL663—2014)评定,县级区域农业干旱等级、临时饮水困难人口比例或城市干旱等级中任一项达到轻度干旱等级。
4.地质灾害。发生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
(2)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5.地震灾害。发生一般地震灾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