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75134/2024-00059
  • 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
  • 其他文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2024-08-23
  • 2024-08-23
  • 通知
  • 管政办〔2024〕11号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管城回族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管城回族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落实执行。

2024年8月23日

管城回族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加强风险防范、抢险救援、应急保障等方面能力建设,努力构建全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我区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河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23〕66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郑政〔2021〕5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郑政办〔2024〕32号)、《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通知》(管政〔2021〕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管城回族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障受灾地区人员基本生活。

1.4.2坚持统一指挥,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1.4.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群众自救、依靠基层、广泛动员、社会互助。

1.4.4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统筹抵御各种自然灾害,有效降低灾害风险,减少灾害损失。

2组织指挥体系

2.1指挥机构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一般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区减灾委主任: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人民武装部、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教育局、区科学技术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管城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医疗保障局、区国防动员事务中心、区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区科学技术协会、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市生态环境局管城分局、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警四支队、各街道办事处。

2.2减灾委办公室

区减灾委下设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办)。区减灾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主要职责是承担全区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工作;贯彻落实区减灾委各项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情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工作组,协助指导当地开展抗灾救灾工作;组织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救助对策;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承办郑州市减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工作。

2.3救灾工作组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灾情,启动区级自然灾害一级、二级救助应急响应时,在区减灾委统一领导下,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灾情管理、救助和物资保障、安全维稳、医疗防疫、宣传引导、倒房重建等7个救灾工作组,具体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必要时从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2.3.1综合协调组

主要职责:与区级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衔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建立应急响应期间工作机制;发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通知;研究制定灾害救助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建议;汇总上报灾情、救灾措施及工作动态;依法依规对外发布灾情信息;督导检查救灾工作。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管城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区人民武装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警四支队

2.3.2灾情管理组

主要职责:统计调查、核查评估、分析报送灾情信息;派出由专家参与的灾情核查工作组,现场核查评估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灾区现场影像等应急测绘保障。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管城分局、市生态环境局管城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区农业农村局、区统计局

2.3.3救助和物资保障组

主要职责: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制定落实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相关政策措施,向受灾地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申请和下拨救灾救助资金,视情开展区级救灾物资紧急采购;根据灾情需要及时启动救灾捐赠工作,统一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

2.3.4安全维稳组

主要职责:组织调集警力及时驰援灾区,指导并协同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管城分局

成员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警四支队、区人民武装部

2.3.5医疗防疫组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抢救伤员,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指导灾区和安置点做好传染病疫情防控和饮用水及食品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向灾区紧急调拨必要医疗器械和药品,并做好质量监督。

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员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红十字会、区医疗保障局

2.3.6宣传引导组

主要职责:按照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灾情和救灾工作,做好救灾宣传、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管城分局

2.3.7倒房重建组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地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方案;按程序申请和下拨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指导受灾地区规范使用补助资金。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成员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管城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

2.4专家委员会

区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区救灾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对全区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灾害预警措施

农业农村、资源规划、应急等部门负责做好自然灾害的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向区减灾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管城分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区国防动员事务中心要根据需要做好人防警报设施检修工作。

灾害预警信息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和林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管城分局负责)、森林火灾预警信息(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汛情和旱情预警信息(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等。相关部门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后,第一时间通过传真、邮件、郑政钉等方式发至区减灾办及有关单位。

区减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时,视情提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街道办事处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防范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开放相关避险场所,随时做好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4)通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预置物资,启动与交通运输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5)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灾害预警工作情况,并向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7)向公众及时推送自然灾害风险预警信息,利用管城发布、政务微博、短视频平台等新媒体,融合广播、电视、户外显示终端、乡村(社区)大喇叭、手机短信等,及时发布针对特定区域、特定人群的灾害预警和转移避险等信息,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4灾情信息管理

区应急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国防减救办发〔2024〕6号),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各街道办事处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区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1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于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各街道办事处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立即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和省应急管理厅、应急管理部。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报告。

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各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4.1.2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街道办事处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由区应急管理局汇总报市应急管理局;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应在3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在接到各街道办事处报表后,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对干旱灾害,各应急管理部门要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灾情核定

4.2.1部门会商核定。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减灾委或区应急管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2专家小组评估。应急、住建、城管、住房保障、资源规划、农业农村等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要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4.2.3建立救助台账。区减灾办、区应急管理局在灾情核定后,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损居民住房、需政府救助人口等台账,为开展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4.3信息发布

4.3.1发布原则

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3.2发布形式

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利用管城发布、政务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客户端、短视频平台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上级和区级有关规定执行。

4.3.3发布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达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由区减灾办协调区委宣传部确定发布形式,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工作。达不到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急响应条件的自然灾害,由区减灾委及其办公室协调组织信息发布工作。

4.3.4发布内容

区减灾办组织区委宣传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管城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区城市管理局等成员单位会商后,主要发布2项内容:

(1)受灾基本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人员伤亡、农作物受灾、房屋倒损情况、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2)救援救灾工作情况:救援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区委、区政府、区减灾委关于应对自然灾害的重大部署、重要决策,救援救灾工作取得的成效,下一步救灾工作安排等。

4.3.5发布要求

区减灾办要加强自然灾害灾情会商评估和审核、核定工作,切实做到向社会发布灾情信息的统一性、一致性和真实性。

5救助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等因素,本预案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低至高设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5.1四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需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间或4户以上、15间或7户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占全区农牧业人口1%以上、3%以下,或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群众反映强烈,区政府决定启动四级响应的情形。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由区减灾办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办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报告。

5.1.3响应措施

区减灾办组织协调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街道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发出响应通知(见附件2),及时组织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受灾街道办事处每日16时前向区减灾办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区减灾办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编写《灾情报告》,分别报告区政府、区减灾委和市应急管理局,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向社会公众发布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4)指导受灾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5)根据受灾街道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区级应急救灾物资;依据职责指导、监督各街道办事处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6)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抚慰等工作。

(7)灾情稳定后,指导受灾街道办事处做好灾情评估、核定工作,受灾街道办事处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减灾办。

(8)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三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需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人以上、3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间或7户以上、30间或15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占全区农牧业人口3%以上、5%以下,或200人以上、300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区政府决定启动三级响应的情形。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5.2.3响应措施

区减灾办组织协调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街道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发出响应通知,及时组织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受灾街道办事处每日16时前向区减灾办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区减灾办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编写《灾情报告》,分别报告区政府、区减灾委和市应急管理局,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向社会公众发布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4)指导受灾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5)根据受灾街道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区级应急救灾物资,依据职责指导、监督各街道办事处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6)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协调应急运输车辆等开展救灾物资和人员运输工作;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交警四支队加强灾区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7)区农业农村局指导做好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农村供水等工作。

(8)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需要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或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指导受灾街道办事处做好灾情评估、核定工作,受灾街道办事处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减灾办。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二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需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间或15户以上、50间或30户以下。

(4)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占全区农牧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300人以上、500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区政府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的情形。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5.3.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组织协调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街道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发出响应通知,组织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专家委员会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研究救灾支持措施;各工作组迅速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2)区委、区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3)区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办、市应急管理局至少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工作,每日向区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指导受灾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5)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以区政府或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名义向市政府或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上报拨付救灾资金请示,收到上级财政拨款或区政府确定下拨救灾资金后,区应急管理局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区财政局审核后及时下达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紧急调拨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必要时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应急救灾物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组织协调应急运输车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和人员运输工作;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职责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6)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警四支队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区消防救援大队派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区人民武装部根据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军、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7)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企业做好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依据职责分别指导做好灾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局指导做好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农村供水等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协调国网郑州供电公司城东供电公司做好电力供应保障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8)区科学技术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将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管城分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并与相关部门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9)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0)以区政府或区减灾委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等,公布接收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11)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12)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减灾委组织受灾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3)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一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

(2)需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间或3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牧业人口10%以上或500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区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的情形。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并报告区委、区政府。必要时,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4.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组织协调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街道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发出响应通知,组织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专家委员会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研究救灾支持措施;各工作组迅速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2)区委、区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3)区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办、市应急管理局至少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工作,每日向区减灾办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指导受灾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保障等工作。

(5)根据灾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以区政府或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名义向市政府或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上报拨付救灾资金请示,收到上级财政拨款或区政府确定下拨救灾资金后,区应急管理局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区财政局审核后及时下达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紧急调拨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必要时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应急救灾物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组织协调应急运输车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和人员运输工作;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职责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6)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警四支队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区消防救援大队调派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区人民武装部根据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军、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7)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企业做好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依据职责分别指导做好灾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局指导做好灾区防洪工程抢险、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农村供水等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协调国网郑州供电公司城东供电公司做好电力供应保障工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8)区科学技术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将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管城分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并与相关部门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9)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0)以区政府或区减灾委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等,公布接收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11)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12)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减灾委组织受灾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3)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地区或经济欠发达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可对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予以调整。

5.6响应升级

当启动响应后,出现灾情扩大、达到更高级别的响应条件时,依照相应响应程序提升响应等级。

5.7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办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见附件2)。

5.8响应协同衔接

本预案同时与郑政办〔2024〕32号文件和管政〔2021〕9号文件相衔接,形成应急联动。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相关街道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别应与区级响应级别协同衔接。

各街道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级标准由各街道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予以规定,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对启动区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区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街道办事处评估当地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拨付中央、省级、市级和区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街道办事处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街道办事处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冬春救助对象为当年遭受自然灾害导致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受灾街道办事处应于9月开始做好需救助人员的调查、统计、评估,确定救助对象。

6.2.2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审核受灾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组织填写需救助人员信息,在10月中旬将需救助情况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财政局。

6.2.3根据受灾街道办事处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级、市级和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人员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各街道办事处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在库救灾物资调剂调拨等方式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救助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财政局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保粮食供应。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制度规范,积极发挥巨灾保险等保险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人员手中。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减灾抗灾需求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低洼易涝地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区应急管理局要根据灾区街道办事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住房保障、住建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由区政府或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向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3.3根据灾区街道办事处的资金申请,依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市级、区级自然灾害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各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4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要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全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6.3.5住房保障、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多渠道筹集资金,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加快资金拨付进度。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做好科学规划、选址和用地保障工作。卫健、教育部门负责做好灾后农村医疗机构、各类学校的恢复重建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建筑材料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应急部门负责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受灾人员开展民政领域社会救助。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和农村户用卫生厕所改造建设工作,做好供水保障。税务部门负责重建中有关税费减免工作。金融机构负责为受灾农户提供优惠贷款支持。 

6.3.6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1.1区应急管理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纳入本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7.1.2建立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3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区政府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物资保障

7.2.1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保障规划,科学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提升区级救灾物资储备保障能力;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储备满足实际需求的必要物资;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高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鼓励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灾害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参考《郑州市家庭应急物资储备建议清单》,引导居民家庭储备灭火器、手电筒、常用药品等应急物品,推广家庭应急包。

7.2.3区级救灾物资由区应急管理局提出计划,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区财政局后组织采购。

7.2.4加强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强化应急资源管理平台使用,实现区级救灾物资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7.2.5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害发生时区政府可调用全区救灾储备物资。交通运输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按有关规定,对运送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受灾人员的车辆免费通行。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基础电信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灾情信息及时传送。

7.3.2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市、区两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区有关部门要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工作经费保障。

7.4.2注重运用物联网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优化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7.4.3灾情发生后,及时启用各类避险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正常。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应对自然灾害的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强化人员设备维护和应急救助能力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灾害救助能力。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应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组织应急、资源规划、住房保障、住建、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建立自然灾害救助所需的医疗、防疫、灾后心理干预、灾情评估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储备制度,完善专业人员动员机制。

7.5.4建立灾害信息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体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工作。

7.6.2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支持和鼓励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2建立应急广播体系,利用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有效补盲,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7.7.3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市气象局发布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管城分局提供灾区地理资料、信息数据,开展灾情监测、空间分析等应急保障,为灾情研判等提供支撑;区科学技术局协调适用的科技成果支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区农业农村局及时提供全区水文数据,灾害发生后及时开展水文测报工作。

7.8宣传和培训

7.8.1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7.8.2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3组织开展对自然灾害救助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区政府不定期开展对街道、村(社区)灾害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8附则

8.1术语解释

8.1.1自然灾害: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冰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1.2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8.1.3灾情预警:根据气象、水文、地震、资源规划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可能影响的地方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8.1.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1.5本预案关于救灾物资的表述专指生活类救灾物资。

8.2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表扬)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3预案演练

区减灾办协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演练,通过演练进一步完善相关预案。

8.4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减灾办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预案实施过程中,应结合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有关部门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5救助款物监管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加强对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要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8.6预案解释

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减灾办负责解释。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其他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8.7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

          2.关于启动(终止)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通知

          3.自然灾害分级标准


附件1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

图片1.png




附件2

11关于印发管城回族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_01.png



附件3


自然灾害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自然灾害

1.森林火灾。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或死亡30人以上,或重伤100人以上。

2.洪涝灾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在主要流域或多个区域发生严重洪涝灾害造成农作物受淹、群众受灾、城镇内涝等重大灾情;

(2)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出现超标准洪水;

(3)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4)需要启用蓄滞洪区;

(5)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位置重要的中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6)发生山洪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

3.旱灾。发生特大干旱、流域性或多个区域严重干旱,按照《区域旱情等级》(GB/T32135—2015)、《干旱灾害等级标准》(SL663—2014)评定,省级区域农业干旱等级、临时饮水困难和城市干旱等级中任一项达到特大干旱等级或均达到严重干旱等级。

4.地质灾害。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

(2)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5.地震灾害。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上年全省生产总值1%以上;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二、重大自然灾害

1.森林火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初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地点位于高危火险区,威胁多个居民地、国家重要设施、军事设施、军事基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区、天然原始林区等,且12小时内未得到控制;

(3)在省域交界、省辖市交界、国家重要仓库周边等敏感地区发生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且当日未得到控制;

(4)火灾发生后48小时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2.洪涝灾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发生区域性严重洪涝灾害造成农作物受淹、群众受灾、城镇内涝等严重灾情;

(2)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接近保证水位;

(3)主要防洪河道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4)大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或位置重要的中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5)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6)发生山洪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3.旱灾。发生严重干旱、区域性中度干旱,按照《区域旱情等级》(GB/T32135—2015)、《干旱灾害等级标准》(SL663—2014)评定,省级区域农业干旱等级、临时饮水困难人口比例和城市干旱等级中任一项达到严重干旱等级或均达到中度干旱等级。

4.地质灾害。发生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2)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5.地震灾害。发生重大地震灾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三、较大自然灾害

1.森林火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或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且过火面积达到2公顷以上;

(2)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地点位于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天然原始林区、国家重要设施、军事设施、军事基地周边等敏感地区、高危火险区,且2小时内未得到控制;

(3)发生跨县(市、区)森林火灾且4小时内未得到控制;

(4)火灾发生后8小时内仍未得到控制。

2.洪涝灾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发生区域性洪涝灾害造成农作物受淹、群众受灾、城镇内涝等灾情;

(2)主要防洪河道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3)大中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发生山洪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3.旱灾。发生中度干旱或者区域性干旱,按照《区域旱情等级》(GB/T32135—2015)、《干旱灾害等级标准》(SL663—2014)评定,省辖市区域农业干旱等级、临时饮水困难人口比例或城市干旱等级中任一项达到中度干旱等级或均达到轻度干旱等级。

4.地质灾害。发生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2)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5.地震灾害。发生较大地震灾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四、一般自然灾害

1.森林火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其他林地起火,或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且火灾发生后2小时内未能控制;

(2)发生跨乡镇森林火灾,或发生在县(市、区)域边界森林;

(3)发生在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天然原始林区、国家重要设施、军事设施、军事基地周边等敏感地区、高危火险区。

2.洪涝灾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因暴雨、洪水造成局部农作物受淹、群众受灾、城镇内涝等灾情;

(2)主要防洪河道堤防出现险情;

(3)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小型水库出现较大险情;

(4)中小型河道堤防出现较大险情;

(5)主要防洪河道超过警戒水位;

(6)发生山洪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

3.旱灾。发生局部干旱,按照《区域旱情等级》(GB/T32135—2015)和《干旱灾害等级标准》(SL663—2014)评定,县级区域农业干旱等级、临时饮水困难人口比例或城市干旱等级中任一项达到轻度干旱等级。

4.地质灾害。发生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

(2)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5.地震灾害。发生一般地震灾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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