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0Q77941/2025-00030
  • 管城回族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检查主体
  • 2025-10-13
  • 2025-10-13
管城回族区卫健委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地址:郑州市商城路2号7号楼7楼

受委托组织: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

地址:郑州市紫荆山路132-2号

一、委托依据、范围和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39号)、《郑州市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的规定,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管理范围内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学生工作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计委第9号令)、《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医师护士执业、公共场所、医疗机构、放射诊疗、二次供水、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和非法开展胎儿性别鉴定、非法开展人工终止妊娠、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等卫生健康领域的监督检查及卫生行政处罚权。

根据《郑州市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放射诊疗规定》和《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范围内,负责管辖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和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

根据《郑州市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河南省现制现售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试行)》,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疾控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范围内,负责对二次供水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二次供水单位的供水设施、选址、水质监测等项目进行现场审查;负责辖区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备案及现制现售饮用水供水点卫生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委托期限

2024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

三、委托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一)委托方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1.对受委托方的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2.对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对受委托方查出的违法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二)受委托方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卫生监督所)

1.受委托方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条件、时限在委托权限内开展委托事项的行政执法工作,并接受委托方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2.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第三人;承担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3.受委托方应将接受委托的行政执法事项根据本执法单位、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的实际,合理分解执法职责,制定执法流程,落实执法责任,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和业务培训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凡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4.受委托方应建立委托执法事项的公开办事制度等相应工作制度,防范、化解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及时处理各类投诉和信访事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并将执法信息及时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5.受委托方必须建立健全各类行政执法档案,并按委托方的要求报告有关统计数据;服从委托机关和其它有监督管理职能机关的监督检查。受委托方在开展委托执法活动中遇重大复杂问题(重要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影响面较大的行政执法事件)应及时向委托方报告。受委托方也要建立相应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

6.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行政执法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恰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许可程序,严格依法行政;使用规范、统一的执法文书。

7.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受委托方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国家、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后果的,委托方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定对其具体行政执法人员及相关人员给予责任追究。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由委托方负责答辩或指定受委托方代为答辩和出庭应诉。

四、委托行政执法调整

对因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颁布、废止、修改,或委托机关法定行政执法职能调整,或委托机关认为有必要,需减少、调整委托行政执法事项的,委托机关有权对委托事项、内容和有无必要继续委托及时做出相应调整。

本《行政执法委托书》一式二份,委托机关、受委托单位签字盖印后生效执行,委托机关、受委托单位各一份。本委托书由委托方监督实施。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卫生健康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疾病预

委员会               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名)                      (签名)

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城路217号 邮编:4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