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队负责人岗位职责
1、统筹管理:全面负责执法工作,制订计划、部署任务,协调重大问题。2、审批监管:审批立案、处罚等关键环节,监督执法程序及案卷规范。3、责任追究:牵头执法过错调查认定,落实追责措施,配合上级核查。4、队伍建设:组织培训教育,推进执法规范化,提升队伍素质。5、协调联动:对接相关单位,落实执法联动、信息共享及案件移交。
(二)法制员岗位职责
1、审核把关:负责全大队案件法制审核,核查事实、证据等并出具意见。2、制度落实:推动执法制度落地,开展规范化指导,组织法规学习。3、过错核查:参与过错调查,梳理环节并提出责任认定建议。4、备案管理:负责案件备案上报,归档审核记录。
(三)一线执法人员岗位职责
1、日常巡查:按计划巡查责任区域,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并记录。2、调查取证:依法取证,规范制作执法文书。3、文书送达:依法送达文书,确保程序合法并反馈情况。4、执行监督:督促履行处罚决定,配合强制执行。5、案卷整理:案件办结后规范整理案卷并移交审核归档。6、投诉处理:配合处置责任区域投诉,如实提供材料。
(四)紫荆山南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内部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执法行为,预防减少执法过错,保障合法权益,依据上级规定,结合大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大队全体执法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权责统一、过罚相当、惩戒与教育结合原则。
第二章 执法过错责任认定范围
第四条: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执法过错,追究相关责任:违反法定程序致严重后果的;适用法规错误致执法结果严重偏差的;超越职权执法的;玩忽职守致违法行为扩大或引发不良影响的;徇私枉法、以权代法或罚款替代其他处罚的;违规使用票据或截留、私分涉案财物的;未按规定履行备案、审核、审批程序的;授意篡改、伪造证据致案件错误的;违规处置登记保存物品的;未及时处置案件致违法行为扩大的;未按基准行使裁量权致处罚畸轻畸重的;案卷制作不规范影响案件质量的;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法规规定不明确致适用偏差的;定案后新证据致事实或性质变更的;当事人过错或不可抗力致执法偏差的;轻微违法未造成影响且即时自纠的;及时自纠并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后果的。
第三章 责任划分与承担
第六条:执法过错责任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有下列情形的,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经大队负责人批准/指示执法致过错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大队负责人责任;事实、证据认定错误致过错的,由承办人、法制审核人员共同担责;呈报案件隐瞒事实、证据不实致过错的,由呈报人员单独担责;未按基准行使裁量权致过错的,由案件处理人员单独担责。
第四章 追究程序与方式
第七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受理:多渠道发现过错线索,指定专人登记受理;调查:3个工作日内成立2人以上小组核查,搜集证据、听取陈述申辩,形成报告;认定: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集体会商,作出过错认定及责任划分;追究:制发追责通知书并送达;备案:3个工作日内整理材料归档并报区城管局法制机构备案。
第八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式:行政责任: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1-3年评先晋升资格、暂停执法资格1-6个月、行政处分、调离岗位;经济责任:扣发1-12个月津贴/奖金,按比例赔偿损失(轻微10%-30%,严重50%-100%);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24小时内移交司法机关。
第九条:全年行政错案率超2%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监管责任(扣发半年奖金、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第十条:直接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大队年度评先资格,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考核不得合格及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紫荆山南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紫荆山南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与上级规定不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