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226/2026-00003
  • 管城回族区城东路街道办事处
  • 监督检查
  • 2026-02-09
  • 2026-02-09
管城回族区城东路街道办事处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保证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合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预防和减少错案发生,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郑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和《郑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有错必改,重事实证据,重调查研究,实行责、权相统一,责任与追究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由城东路办事处、执法大队或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行政执法责任过错的追究由区城管局、执法大队或区政府法制组织专门机构实施。

行政执法责任过错的追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追究实施。

第四条  城东路街道办事处有权调查、追究执法中队(科室)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责任人,有权责成执法中队(科室)在限定时间内调查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执法中队(科室)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将调查、追究情况报告局法制机构。

第二章  执法责任过错范围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定执法程序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出现严重错误的;

(三)超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限行使职权的;

(四)因玩忽职守、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徇私枉法、牟取私利、以权代法、包庇违法行为,以罚款代替其他行政处罚的;

(六)不按规定使用罚款票据或将暂扣、截留、私分、变相私分财物的;

(七)不按相关制度规定进行案件备案、审核、审批的;

(八)授意他人涂改、隐瞒、伪造、偷换、作伪证造成案件错误的;

(九)登记保存物品时不及时审批、上报、擅自改变存放地点、擅自放行的;

(十)发现案件不及时上报、查处、立案的、立案后不及时处理造成违法行为扩大的;

(十一)其他应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追究过错责任:

(一)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造成适用条款出现偏差的;

(二)因事实认定或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的事实或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

(三)因相对人的过错或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偏差的;

(四)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的;

(五)执法人员能及时自行纠正过错行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后果的;

第七条  行政执法责任过错,因直接责任人(案件承办人员)造成的由直接责任人(案件承办人员)承担责任。有下列情形的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直接责任人(案件承办人员)经中队负责人、主管领导批准或按照中队负责人、主管领导指示实施执法活动而造成责任过错的,属第五条(一)、(三)、(四)、(五)、(七)、(九)、(十)项范围的,同时追究中队负责人、主管领导责任;

(二)因案件事实、证据认定错误而造成执法过错的,同时追究案件承办人员和审查人员的责任;

(三)因呈报案件案情不真实,证据不确定或隐瞒事实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呈报单位呈报人员承担过错责任;

(四)因处理人员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当、隐瞒事实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案件处理人员承担过错责任。

第三章  执法责任过错追究

第八条  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认定部门应严格依据责任过错追究范围和免予追究范围准确认定行政责任人的责任。并根据认定结果向追究部门提供责任认定意见,由追究部门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责任过错可依照下列程序追究责任人责任:

(一)行政执法责任过错案件的受理由认定部门受理;对举报或投诉的责任过错案件,接待部门应予以先期受理或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受理。

(二)责任过错案件的调查

1、责任认定部门受理案件后,对属于责任过错范围的应填表立案,呈报局领导批准后进行调查;

2、被调查人员、单位应积极配合支持调查工作,并如实提供事实证据,不得弄虚作假或设障阻碍调查取证工作;

3、认定部门认定责任后应告知过错责任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三)责任认定部门对案件性质进行定性后提出意见,呈报批准,追究部门按规定负责追究;

第十条  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追究的种类和方式:

(一)责任种类

1、行政责任;

2、经济责任;

3、刑事责任。

(二)追究方式

1、行政责任追究方式:

(1)责令检查;

(2)通报批评;

(3)取消评先晋升资格;

(4)停止执法活动;

(5)行政处分;

(6)调离执法岗位。

2、经济责任追究方式:

(1)扣发岗位津贴、奖金、工资;

(2)赔偿因过错责任造成的部分和全部经济损失。

3、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三)视责任过错案件情节可数责并追。

第十一条  全年行政错案超过单位承办案件总数的20%者,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并追究责任人所在中队领导及主管领导的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直接责任人因责任过错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所在中队年度评先资格;所在中队、大队(科室)负责人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城东路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不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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