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东路街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为了及时受理和解决行政执法群众投诉举报案件,迅速解决群众投诉的问题,促进综合行政执法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群众投诉举报工作由执法大队负责日常受理、登记和协调、反馈工作信息。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以口头、电话以及书面等形式对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
三、具体受理投诉的范围:
1、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综合行政执法应承办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工作内容,未按规定及时受理的,或者借故以各种理由推脱延迟办理的行为;
2、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或变相获取利益的;
3、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不能一次性明确告知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交有关手续、材料,致使群众办事困难,甚至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4、态度恶劣,语言生硬,漫骂或讥讽前来办事的相关企业人员和个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行政执法行为。
四、执法大队在接到投诉后,及时受理,详细记录有关内容,并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取证,对举报投诉的问题努力做到件件有着落,条条有答复。
五、执法大队经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后,应将处理意见及时反馈给投诉人,从投诉日算起,最迟不能超过30日。
六、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办理举报工作中,为举报投诉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和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其他事项。
七、本规范由城东路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解释。
八、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