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文件要求,为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街道各村(社区)管理,促进基层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十八里河街道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各村(社区)的印章一律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按相关规定办理印章制发,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私自刻制印章和使用已作废印章,否则按私刻印章行为处理。
第二条 各村(社区)的印章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要及时向街道党政办公室报告并申请补发,由街道党政办公室登记备案后办理补发;因故需要更换印章,街道党政办公室在颁发新印章的同时收缴其旧印章。
第三条 各村(社区)要加强学习印章的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并纳入村(居)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之中。
第四条 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各村(社区)书记一般不宜直接保管印章;各村(社区)印章要有专人保管,保管人由各村(社区)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
第五条 各村(社区)要加强对印章和印章使用的管理,既要严格遵守印章管理规定和印章使用审批程序,又要方便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不得私自乱盖印章和私带印章外出,不得以欠交税费等为借口,在村(居)民办理参军、婚姻状况证明、外出务工证明等手续时,拒绝使用印章,也不得借机吃、拿、卡、要,增加群众负担。
第六条 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印章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经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对违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各村(社区)要进一步推进“繁文缛节”和“不必要证明”等减证便民工作,根据郑政〔2016〕35号、郑政文〔2017〕237号和管网领办〔2020〕4号文件要求,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减轻基层组织负担,对列入保留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要重新梳理规范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对取消的繁文缛节和不必要证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或变相要求当事人提供,不得作为办事的前置条件。
第八条 要做好村(居)民委员会换届后的印章移交工作。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在10天内向本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拒不移交村(居)民委员会印章的,由街道党政办公室负责追缴,并追究责任。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在届内被集体罢免的,印章由街道办事处暂时代管。街道办事处在重新选举工作结束后将印章发给新的村(居)民委员会。
第十条 本规定自民主程序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