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执 法 委 托 协 议 书
委托单位:管城回族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单位地址:货站街98号
受委托单位:管城回族区公共文化服务中心
单位地址:货站街98号
目前管城回族区文化旅游体育局需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均为管城回族区公共文化服务中心编制人员,现为理顺我局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确保人员编制与执法工作相衔接,根据区司法局要求明确执法组织的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四条,《郑州市行政执法委托规定》(市人民政府第25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行政执法委托的相关要求,经管城回族区文化旅游体育局与管城回族区公共文化服务中心协商,签订行使行政执法的委托协议书,委托内容如下:
一、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限
管城回族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将履行的行政执法(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职责委托管城回族区公共文化服务中心行使。
二、适用范围
管城回族区文化旅游体育局管理的管城回族区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行政检查、行政确认)事项。
三、委托方责任
委托方对受委托方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受委托方责任
受委方在受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方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五、委托执法要求
1、受委托方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条件、时限在委托权限内开展委托事项的行政执法工作。
2、受委托方应严格要求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凡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3、受委托方应将执法信息及时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4、受委托方服从委托机关和其他有监督管理职能机关的监督检查。
5、受委托方应自觉接受委托方的行政执法监督,委托方将依据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业务指导和监督活动。
6、受委托方要尽职尽责履行执法职责,对工作“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要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格问责。
7、受委托方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后果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定对其具体行政执法人员给予责任追究。
六、委托行政执法时限
本行政执法委托协议自2025年9月26日起生效,有限期三年。
七、委托行政执法调整
因国家、省、市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工作的不断深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与废止,委托行使的行政执法权范围实行动态调整,不再另行委托签订。
八、监督实施
本《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一式四份,委托方、被委托方签字盖印后生效执行,委托方、被委托方各一份,本级法制机构备案一份。本协议由区政府监督实施。
委托方:管城回族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法定代表人: 李岚
被委托方:
管城回族区公共文化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谷一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