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市场安全,按照《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七条“道路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进行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运营,逾期未审验超过一百八十日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回相应的道路运输证件并依法注销。”2025年8月7日在我局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拟注销〈道路运输证〉的公告》,公示期15日,目前公示期已结束。我局将依法对第一批164辆车辆(附明细)《道路运输证》进行注销。请涉及车辆于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证》交至管城回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窗口(地址:郑州市商城路6号区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371-66397740)归档,逾期不交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