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文物局
地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城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献计
受委托单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文物保护与研究中心(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博物馆)
地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城路2号
法定代表人:郑晓旭
一、委托执法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文物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文物行业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管城回族区文物局委托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文物保护与研究中心(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博物馆)按下列要求行使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文物的行政检查权。
二、委托事项及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检查权:
1.对文物收藏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建设情况的行政检查;
2.对文物收藏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备案的行政检查;
3.对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是否依照规定备案的行政检查;
4.对转让、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或者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改作企业资产经营的行政检查;
5.对改变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行为的行政检查;
6.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2.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市或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从2025年8月31日至 2028年8月3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3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送区司法局备案。
委托单位: 受委托单位: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文物局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文物保护与研究中心(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博物馆)
法定代表人:王献计 法定代表人(签名):郑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