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下列要求行使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苏保军
二、受委托单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地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马静
三、委托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四、受委托执法事项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市场监管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统筹协调、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跨区域市场监管执法的组织协调,组织查处跨区域市场监管领域的案件;承担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区级执法的事项和有关部门委托需由区级查处的案件;负责做好系统性、区域性执法风险防范工作;负责公平竞争、商标、专利、广告、合同、质量、计量、标准、特种设备、市场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食品生产、餐饮、流通领域食品、盐产品领域执法稽查工作,指导辖区开展相关领域违法案件的查办;负责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负责专利违法案件和跨区域案件的查办;负责区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案件的查办;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应急保障工作;完成区市场监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委托行政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限:(一)承担市场监督管理相关行政执法职责,依法查处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
(二)行使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
(三)组织协调、督查督办有全区性影响或者跨区域的重大案件查处工作。
六、委托范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区域。
七、委托期限:
2024年12月30日至2027年12月30日。
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每三年由委托机关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协议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八、双方权利和义务及法律责任
(一)委托单位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向受委托单位行使委托职责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及工作支持。
(二)受委托单位
1.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接受委托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遵守委托单位在行政执法方面的有关规定;
5.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超越委托权限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各一份,一份由委托单位报区司法局备案。
委托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受委托单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管
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 :苏保军 法定代表人: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