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成果,充分发挥校园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作用,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校园餐”食品安全风险。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鼓励开展“校园餐”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市监餐饮发〔2024〕89号)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鼓励学校内部人员、从业人员、相关知情人士和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2024年第37 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规定,积极举报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校外供餐单位、食材供应企业等“校园餐”生产经营单位重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控制校园食品安全风险。
二、鼓励“校园餐”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食品质量安全风险内部化解制度,鼓励内部人员主动发现、积极反映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包括但不限于人的不安全行为、设施设备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食品安全管理存在的缺陷和漏洞等。对查证属实的,“校园餐”生产经营单位应予以整改,并可视情节对反映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问题的内部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三、依照《“校园餐”举报奖励范围》,对举报校园食品安全的线索一经查实,根据举报事项的危害程度、证据有效性及案件查处结果,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奖励标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奖励300元;
(二)较重违法行为,奖励500元;
(三)严重违法行为,奖励1000元;
(四)重大违法行为,将依据《办法》和《公告》的要求予以1000元以上奖励。
四、加强纪检监察、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协调联动,按要求受理处理上述部门移送的可予以奖励的线索。
五、加强对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得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等相关情况。
六、本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期一年。试行期间,若遇特殊情况,由专班商议决定相关事宜 。
举报电话:12315、0371—66352315或“全国12315平台”网络举报平台
附件:“校园餐”举报奖励范围
管城回族区食品安全工作专班办公室
2025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