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管市监处罚〔2025〕9号
当事人:郭卫玲;
住所(地址):湖北省随州市随县草店镇王子城村八组;
身份证件号码:42**************44。
根据郑州市烟草专卖局移送的证据,2024年03月13日09时42分,郑州市烟草专卖局南城分局第三市场监管稽查队执法人员卢*(16010052150),毋*(16010052152),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南曹鸿苑4-2-101郭卫玲经营的商店进行检查,发现郭卫玲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现场查获违规卷烟:黄金叶(硬红旗渠)47条、利群(新版)33条、云烟(细支云龙)32条、双喜(硬经典1906)2条、娇子(时代阳光)3条、黄金叶(软大金圆)2条、红旗渠(硬银)2条、金圣(青瓷)3条、黄鹤楼(软蓝)3条、黄金叶(商鼎)8条、黄金叶(炫尚)3条、玉溪(软)5条、云烟(小熊猫家园)2条、中南海(5mg)3条、黄金叶(小黄金)4条、红旗渠(天行健)8条、黄金叶(乐途)14条、黄金叶(硬帝豪)16条,共计18个品种190条。郑州市烟草专卖局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现查明:本案当事人郭卫玲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郑州市烟草专卖局依法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18个品种190条卷烟,系当事人从其他商店购进,准备用于店内销售。该批卷烟无购货凭证,也未建立销售台账,无证据证明是否产生违法所得。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涉案烟草专卖品予以抽样送检,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该批卷烟全部为真品卷烟,违法卷烟(真烟)数量190条,案值263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案件移送函及卷宗目录、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核价表等证据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之规定,我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之规定,其行为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门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对本案当事人可以在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罚款的裁量范围内作出行政处罚。
对于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违法经营总额26375元的事实和证据,鉴于当事人不具备《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规定的从轻和从重的情形。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第10.14《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10.14.1“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实施的处罚”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情形。裁量基准为“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 29%以上41%以下的罚款。”因此,执法机关可以对当事人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9%以上41%以下的罚款。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没款缴入国库:[收款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财政局,账号:99501880176687215,开户行:郑州银行管城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实施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 0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