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管市监处告〔2024〕267 号
河南飞伊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4年4月29日,我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接举报你单位冒用举报人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2024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核准登记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
现查明:1、郑州市管城区东三马路152号新天地7号楼分为1、2两个单位,层高均为11层,并无19层1902号。随后,执法人员联系新天地物业管理方河南近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该物业公司称因历史原因,新天地小区各楼栋号发生过变更。目前的13号楼、18号楼也曾被命名为7号楼,且其中13号楼有1、2两个单元,楼层共计18层。执法人员发现新天地小区13号楼1单元大厅、13号楼2单元18层西户入户门上分别张贴有“郑州供水7月份水费通知单”和“郑州供水欠费停水通知单”,上述通知单中注明的地址均为陇海东路126号院7号楼******。新天地小区18号楼只有1个单元,层高为20层,楼栋外张贴有工程公示牌,公示牌上注明有“新天地三期7#工程”。执法人员对18号楼19层1902号房间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该房屋业主丈夫进行询问。业主丈夫石**称该房屋产权所有人为其妻子张**,该房屋自交房开始,一直是他在负责对外出租,多年来租客一直为一名姓邵的男士,从未将房屋出租给举报人,更未收取过举报人任何租金。其与妻子、租客邵先生均不认识举报人及你单位公司档案中显示的成员。我局执法人员查看该房屋不动产产权证,该产权证上标注有权利人张**、坐落管城回族区东三马路152号18号楼19层1902号,此地址与你单位档案中房屋租赁协议中注明的地址(东三马路152号新天地7号楼1单元19层1902号)并不一致。
另查明:1、调取你单位注册档案,档案显示举报人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为100%,2015年11月16日、2016年1月22日举报人分别授权委托财务负责人杨**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事宜,2015年11月12日举报人与张**签署房屋租赁协议,档案中包括承诺书、房屋租赁协议在内的多处文书均有举报人的署名。对此,举报人称其并不知情,你单位公司档案中的署名并非其本人签署,档案中显示的其他成员其也不认识。
2、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司系统查看你单位相关情况,因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及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你单位曾于2017年5月31日、2018年7月11日、2019年7月2日、2020年7月2日、2021年7月9日、2022年7月4日、2023年7月6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在调查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已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司系统向社会公示,已满45日,你单位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于投诉举报;
2.现场笔录:(1)证明你单位核准登记的住所属于我局管辖范围。(2)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东三马路152号院7号楼、13号楼、18号楼现场核查时的情况。
3.询问笔录:(1)证明举报人在接受行政机关调查时陈述相关事实;(2)证明新天地小区18号楼19层1902号房屋业主丈夫石**陈述并不认识举报人,未将相关房屋出租于举报人的事实。
4. 现场检查电子照片: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的状况;
5.河南近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新天地小区物业服务管理方资质及新天地小区建筑楼栋编号情况。
6.不动产产权证明复印件、权利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东三马路152号新天地小区18号楼19层1902号房间房屋权利归属情况。
7.你单位档案:证明你单位设立、变更时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情况以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况。
8.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证明你单位曾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调查人员认为你单位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调查人员认为你单位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情节严重,可以给予你单位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调查人员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洪晓宁 联系电话: 0371-66222126
联系人: 李维萍 联系电话: 0371-66222126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