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市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注销豫AB8060,豫AD1189,豫AK8513,豫AM6176,豫AH2311的车辆营运证。
经核查,豫AB8060,豫AD1189,豫AK8513,豫AM6176,豫AH2311五辆车营运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并且都为国三排放车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豫AB8060,豫AD1189,豫AK8513,豫AM6176,豫AH2311五辆车应将其被注销的《车辆营运证》交至管城回族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交通窗口(地址:郑州市商城路6号区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371-66397740)归档,逾期不交后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国三《车辆营运证》注销名单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