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局调查,由于当事人河南国电恒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行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由于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本局通过郑州市管城区政务服务官方门户网站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管市监处字〔2023〕199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管市监处字〔2023〕1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