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市监催字〔2022〕0617号
徐帅(郑州市管城区徐帅牛羊肉店):
本局于2021年12月15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管市监处字〔2021〕585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
1、没收违法所得12元;
2、罚款2100元;
3、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缴。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实施加处罚款,即2100元。共计421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管市监催字(2022)0617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局领取 管市监催字(2022)0617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