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7529X/2019-00005
  •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 综合,政务,公报公示
  • 2019-09-29
  • 2019-09-29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19年第1期)


近期,在省市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管城区的5起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华润万家航海东路分公司销售的韭菜、芹菜经检测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8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问题)食品移交处理通知书》(编号:管食移2018070号、管食移2018071号),于2018年11月13日,省局委托检验机构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对位于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与银莺路交叉口西南角经营的韭菜、芹菜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报告》(编号:CCIC2018JD13063、CCIC2018JD13092)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查:2018年11月12日、2018年11月10日,当事人从河南绿硕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分别采购了“韭菜20kg,后以7.15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销售金额143元”、“芹菜20kg,后以2.56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销售金额36元”。截止查获日至上述产品已经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计174.2元,违法所得共计174.2元。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韭菜”、“芹菜”时已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并且建立并遵守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当事人的上述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金额不大,该批次产品已经销售完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采购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说明其进货来源,也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当事人立即停止了该产品的销售,启动了不合格产品召回措施。

二、华润万家航海东路分公司销售的“鲫鱼”、“鲈鱼”经检测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8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问题)食品移交处理通知书》(编号:管食移2019001号、管食移2019002号),于2018年12月27日,省局委托检验机构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位于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与银莺路交叉口西南角经营的“鲫鱼”、“鲈鱼”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报告》(编号:SY2018029094、SY2018029097)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查:2018年12月27日,当事人从郑州华源水产有限公司分别采购了“鲫鱼10kg,后以27.6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销售金额276元”、“鲈鱼7kg,后以51.6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销售金额361.2元”。截止查获日至上述产品已经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637.2元,违法所得共计637.2元。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鲫鱼”、“鲈鱼”时已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并且建立并遵守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当事人的上述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金额不大,该批次产品已经销售完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采购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说明其进货来源,也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当事人立即停止了该产品的销售,启动了不合格产品召回措施。

三、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中州大道分公司经营的韭菜经检测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8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不合格(问题)移交处理通知书(编号:2018045号),标称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中州大道分公司经营的韭菜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腐霉利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现查明: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中州大道分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从位于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天伦庄园109号1号楼2单元6层12号的河南绿硕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的韭菜,同一批次共采购了20kg,采购价是 9.7元/kg,销售价是11.96元/kg,已销售完毕,销售金额是239.2元。

另查明:1、2018年11月9日执法人员送达当事人《检验结果通知书》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当事人能提供上述食用农产品供货商的资质、产品相关合格证明,进销存记录等。2、经协查,郑州市农产品质量检测流通中心回复,“其派驻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中州大道分公司(永辉富田店)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于2018年10月7日至2018年10月23日,依据GB/T5009.199-2003《蔬菜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量的快速检测》标准,对该店韭菜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结果均合格。该标准适用于蔬菜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量的快速筛选测定,腐霉利不适用该标准进行检测。”

当事人的上述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第(二)项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说明韭菜的来源,且未造成消费者不良反应的反馈信息。和农委派驻的检验机构,对韭菜检验是合格的事实。其并不知道韭菜中腐霉利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标准要求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采购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免予罚款。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郑州中州大道分公司启动了不合格产品召回措施。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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