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完善我区政府采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豫财购〔2016〕2号)相关规定,参照郑州市财政局及其他县(市)区相关做法,结合我区政府采购现状,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区货物、服务类公开招标具体数额标准由原来的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我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未达到公开招投标数额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万元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执行。
二、简化政府采购工作程序,优化采购流程
根据《2016-2017年郑州市市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郑财购〔2016〕2号),为进一步提高我区政府采购效率,简政放权,精简优化政府采购审批管理流程,经区政府研究同意,政府采购目录之外或限额标准10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可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实行分散采购,即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采购,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到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和备案。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各单位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相关规定,正确理解和把握采购方式适用的范围和条件,政府采购目录之外或限额标准10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自行选择采购方式,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政府采购有关要求和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我区采购单位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区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日,采购单位应当将合同副本以及中标通知书副本报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根据省、市两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相关规定,我区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按照定额标准执行,采购单位不再进行政府采购计划审批和合同备案。
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积极发挥政府采购各项政策功能作用,扶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法面向中小企业实施优先采购和定向采购。
严格执行节能、环保、绿色产品政府采购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政策,加大绿色采购力度,扩大节能、环境标志产品采购比重。
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进口产品审核事宜。
管城回族区财政局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