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要求,坚决杜绝以会议名义到风景名胜区公款旅游等违规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召开会议等名义组织公款旅游。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严禁向下级单位以及旅游景区管理部门、接待服务场所、旅游中介公司等单位转嫁上述费用。严禁违反规定要求旅游景区管理部门、有关企业等单位免除上述费用。
二、财政部门要建立会议经费定期或不定期财政监督检查制度,审计机关要建立会议费经常性审计监督制度,加大审计结果公开力度,必要时对旅游景区管理部门、接待服务场所、会议培训中介机构等单位开展延伸监督检查和审计,防止转嫁费用,并及时将违规违纪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三、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管城回族区财政局
管城回族区监察局
管城回族区审计局
201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