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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城回族区南关街道办事处
  • 通知公告
  • 2016-04-12
  • 2016-04-12
南关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社区委员考勤工作制度》的通知

 管南发〔2016〕 15 号

 

南关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社区委员考勤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社区: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区委员的日常管理,严肃工作纪律,结合我办实际,经办事处研究决定,现将《南关街道办事处社区委员考勤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落实。

附:《南关街道办事处社区委员考勤工作制度》

 

 

 

                         南关街道办事处

2016年4月12日

附件:

 

南关街道办事处社区委员考勤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为维护社区正常的办公秩序,客观公正地考察社区委员工作出勤情况,严肃工作纪律,加强日常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考勤办法

第一条  各社区明确一人为考勤员,负责考勤工作。考勤员应认真填写考勤表,如实记录本社区的社区委员出勤情况。

第二条  考勤表实行月报制。考勤员应在每月5日前将本社区上月考勤情况进行汇总,社区主任审核签字后将纸质版报社管办,社管办按照财政所规定时间按时将考勤汇总情况报财政所作为当月工资发放依据。

第三条  填写考勤表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上班未按规定时间到达工作岗位记为迟到;

(二)下班未按规定时间前撤离工作岗位记为早退;

(三)月迟到、早退累计三次,第三次记旷工一天;

(四)未经批准擅自缺勤、请假期满不到岗或到岗后不销假、一律记为旷工,旷工时间按实际应工作时间计算;

(五)事假按实际请假时间记入考勤。

第三章  法定假

第四条  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累计在社区工作满1年的,年休假5天。

第五条  休息年休假不得影响工作。首先,当办事处中心工作较多的时候不能休息公休假;其次,休息年休假期间如到外地,应事先向社区主任报告,同意后方可外出并告知联系方式,保持通讯工具24小时畅通;如遇办事处有重要工作要做到取消年休假回到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计入考勤。

第六条  每年休假时间原则上一次连续休完,不分次休假且不跨年度累计,休假期间,因办事处有重要工作由社管办通知需要停止休假的,未休假期可以补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累计在社区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工作人员,请病事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工作人员,请病事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二十年以上工作人员,请病事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2、不在岗重新上岗人员,当年出勤率低于80%的;

3、任职未满1年的。

    第八条  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当年又出现第七条第1款和第2款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下一年年休假。

第九条  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六类计划生育手术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年休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六类计划生育手术假等,提供相应证明并按考勤审批程序批准后报社管办备案。

第四章  事假与病假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私不能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到达工作岗位或履行工作职责的,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对违者按照旷工计入考勤。

第十二条  实行书面请假制度,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条。特殊情况下,需口头或电话请假,事后需及时补假条。

第十三条  请假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请假不超过1天由社区主任审批,超过一天由主管领导审批。请假获得批准后将请假条交社管办备案后方可休假。

(二)凡在休假期间离开郑州市区的,须报社区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  请病假和六类计划生育假应持有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或住院证明,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请假必须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不准越级请假,越权准假。

第十六条  请假条经领导签批后,统一由社管办存放备查。

第十七条  请假时间较长,影响到请假人分管工作的,请假人应按领导要求,先安排好工作,后离岗休假。

第十八条   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第五章  续假与销假

第十九条  请假期满仍不能到岗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续假办法与请假相同。

第二十条  请假期满回到工作岗位或提前回到工作岗位的,应及时向社区主任和社管办销假;实际到岗时间以销假时间为准。

第二十一条  因传染性疾病病休的,销假上班时应持有就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第六章  考勤纪律

第二十二条  一次旷工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三条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请病假每天扣发工资20元,全年累计超过3个月以上劝离。

第二十四条  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请事假每日扣发工资50元,全年累计超过2个月以上劝离。

第二十五条  迟到、早退一次扣10元,旷工一天扣50元。

第二十六条  对各社区的考勤记录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弄虚作假,不负责任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如“5天以上”,即含5天。本规定所列年休假不含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婚假、产假均含法定休息日、节假日。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社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此规定自2016年 5月 1日正式执行,不尽完善之处参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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