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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5-22
  • 2015-05-22
  • 通知
  • 豫卫家庭〔2015〕2号
关于实施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

关于实施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

 

辖区居民朋友: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3号)有关规定,决定从2015年开始,在全省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本省户籍的城镇居民或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

 

(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生育且目前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三)申请当年年满60周岁(夫妻一方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以后,另一方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之前的,双方均可申请奖励扶助);

 

(四)未享受外省(区、市)同类奖励与扶助、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二、奖励扶助对象应提供的资料

 

(一)本省户籍的城镇居民

 

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和3份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4张,本人二代身份证在郑州银行开户的存折复印件3份,及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状况证明(原无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已不存在的由现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原件和2份复印件。

 

(二)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

 

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和3份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4张,本人二代身份证在郑州银行开户的存折复印件3份,及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状况证明(原工作单位已不存在的由现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退休证和退休金(养老金)发放部门出具的退休金(养老金)发放证明,以及现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享受同类奖励与扶助的证明原件和2份复印件。

 

(三)离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

 

三、奖励扶助对象申请办理的时间和地点

 

(一)今年申请时间为2015年7月31日以前,以后每年的1月15日以前为个人申报时间。

 

(二)户籍在本省的城镇居民,持本人证件和资料到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申请办理,填写《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持本人证件和资料到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办理,填写《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表》(一式三份)。

 

四、注意事项

 

(一)自2016年开始,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时间,按照豫卫家庭〔2015〕2号文件精神执行,每年的1月15日以前为个人申报时间。

 

    (二)申请时已经超过60周岁的,从申请获得批准的年度开始享受奖励扶助。

 

    (三)已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的人员,应于每年1月30日前到居(村)民委员会进行年审,应参加年审的人员当年2月底前未按要求参加年审且未向街道办事处(乡、镇)说明正当理由的,停发奖励扶助金。

 

注:希望广大民居相互转告,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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