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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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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南发〔2015〕9号
南关街道办事处关于学习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

管南发〔2015〕9号

 

南关街道办事处

关于学习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

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科室、社区: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加强和规范我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素质和技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

 

 

                         南关街道办事处

                            2015年2月3日

 

 

 

一、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各类人员安全培训

    (一)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应当由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由政府部门组织的考核发证。

    (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按照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总体要求,结合各个工作岗位的特点,科学、合理安排教育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三级教育;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培训;发生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从业人员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特殊作业岗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要求等。

   (三)实习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培训内容应该和单位正式职工一样,培训时间可以略少,但必须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实习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四)被派遣劳动者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被派遣劳动者的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其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保证相同岗位、相同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从业人员)达到同等水平。

    二、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一)档案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保存,不得擅自修改、伪造。

    (二)档案范围

    档案范围应该包括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班组长及其他从业人员。档案要实行一人一档,有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三)档案内容

    档案应当详细记录每位从业人员参加安全培训的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以及复训情况等,包括按照规定参加政府组织的安全培训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情况。

三、几点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要把学习宣传新《安全生产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重要工作来抓,特别是加强对新《安全生产法》中关于安全教育培训等相关条款的学习贯彻落实。

(二)各社区要将此通知转发到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并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办事处将抽查各社区文件落实情况。

    (三)各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教育培训的主体,对本单位教育培训负主体责任,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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