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可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三条 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凡属党内法规、国家法律要求公开的内容,都要在适当的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主动公开;申请关注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经局班子研究,认为可以公开的,都要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五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六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不便公开的,应作出书面说明,报上级部门审定,并把上级部门的意见向党员、群众反馈。
第七条 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提供信息的,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八条 依申请提供的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