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背景
近年来,预算管理制度不断改革完善。为加强全区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管理,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38号令)要求,参照《郑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及我区实际情况,印发了《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
二、政策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管城回族区全区各街道办事处、金岱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群团组织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三、主要内容
本标准共分为两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综合性要求
即:《配置标准》第一条至第十三条。主要对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基本概念、作用、基本要素和相关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
1.通用资产概念:本标准所称通用资产是指普遍适用于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满足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包括专业类设备。区直部门(单位)可根据本行业特点制定专用资产配置标准,由区财政局审核后会同相关区直部门(单位)发布实施。
对未列入本标准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应当在符合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的前提下,按照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合理配置。
2.配置标准的作用:本标准是区级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3.基本要素和相关内容:
(1)本标准包括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的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等内容,是通用资产配置的最高限制标准,而非必须达到的标准,应当按照节约的原则在上限范围内合理配置。
(2)资产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毁损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3)行政事业单位因履职特殊需要,超出本标准规定的,应严格控制并履行审批手续。国家对相关资产的配置标准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要求。
(4)能通过调剂解决的通用办公设备,原则上不新配置。
(5)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配置标准按照《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河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办〔2019〕2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执行。
(6)本标准将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更新和调整。
(二)具体分类标准
1.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主要对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办公设备在资产品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上作了明确。
2.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主要对办公桌椅、沙发、文件柜、会议室家具等通用办公家具在资产品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上作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