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城回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管城回族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
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辖区各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管城回族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自2018年3月31日起,公立医疗机构新开展的药品采购活动需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2018年3月23日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以推行“两票制”为抓手,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流通环节、降低虚高药价,净化流通环境、打击“挂靠”“过票洗钱”等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城乡居民用药安全、维护人民健康药品供应。
二、“两票制”界定
(一)“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药品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二)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药品生产企业之间产品经销权转让的受让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合规委托负责销售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以上4种情形均全国仅限一家)。
(三)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鼓励药品生产企业与医疗机构之间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药品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五)为保障临床供应,短缺药品、临床必需但使用量较小的药品,可暂不实行“两票制”,具体品种由各医疗机构自行确定并进行网上公示。
(六)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
三、实施范围及时间
辖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启动实施药品采购“两票制”。积极探索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实行“一票制”,鼓励有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2018年3月31日起启动实施药品采购“两票制”。2018年5月31日前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生产企业应在我区遴选的药品配送企业范围内,确定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并签署承诺书;5月31日后应根据药品采购使用情况及时调整优化配送渠道。2018年6月30日起,辖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实施药品采购“两票制”。
四、严格执行药品购销票据管理规定
(一)公立医疗机构在采购药品时,要选择网络体系健全、质量信誉好、配送能力强的药品流通企业开展配送工作。逐步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强化考核机制,促进医药流通市场优化整合。
(二)辖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时,必须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两票制”的有关要求,明确权利和义务,落实供应商提供票据和采购方审验票据资质的相应责任。
(三)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不仅需向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验证发票,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加盖印章的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复印件,相关发票的药品流通企业名称、药品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且作为公立医疗机构支付药品货款凭证。每个药品品种的进货发票复印件至少提供一次。
五、监督管理
区卫计委将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的监督检查,对索票(证)不严、“两票制”落实不到位、拖欠货款、有令不行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取消企业挂网和配送资格,并列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
六、工作要求
(一)各公立医疗机构要认真学习国家、省、市关于“两票制”实施文件精神,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并以正式文件于4月5日前上报至区卫计委医政科,同时要做好与相关药品配送企业的沟通,签订承诺书,确保“两票制”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推行“两票制”的重大意义,站在讲政治、顾大局、重民生的高度,突出工作重点,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两票制”工作顺利推行。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和引导,采取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的方式,广泛宣传推行“两票制”的目的、做法和意义,加强信息公开、公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为推行“两票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