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实施办法 (暂行)
发布时间:2017-12-28 发布机构:管城回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一条  根据《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智汇郑州”人才工程 加快推进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意见》(郑发〔2017〕23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郑州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我市企业、科研院所牵头组建的制造业创新中心。

第三条  对列入市级及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名单的,自成立独立法人起,市财政每年给予50万元的资金资助。被认定为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经专家评价合格后,按照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市财政给予不超过20%、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连续支持三年。对列入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名单、属于企业法人的,或被省认定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按照省补助资金给予1:1配套,配套资金与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补助资金不重复享受。对成功创建为省、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引进的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和被省推荐创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第四条  制造业创新中心申报程序是:

(一)申报推荐。材料提交到县(市、区)工信部门,经初审后,行文上报市工信委;  

(二)评审培育。市工信委组织专家评审和考察,确定拟培育名单,经公示后进行公布;

(三)考核认定。创新中心依托载体满足以下3个条件,即可向所在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1.依托载体的法人注册手续完成并取得营业执照(登记证书);                   

2.依托载体管理层全部到位并有效开展工作; 

3.依托载体内部管理制度基本健全并有效运行。

(四)市工信委组织专家考核确认。通过考核的,正式命名为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第五条  申报制造业创新中心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申报书》并编制相关材料;

(二)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基本信息表;

(三)成员单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信息表;

(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方案;

(五)申报单位营业执照;

(六)牵头单位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可提供网上链接);     

(七)成员单位之间的合作协议;              

(八)制造业创新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组建的章程;        

(九)各成员单位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等;            

(十)其它必要的附件材料等。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涉及的问题由市工信委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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