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有关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15-12-30 发布机构: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城分局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什么时间施行?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已于7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8月7日李克强总理签发国务院第654号令,8月23日正式对外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2、国家工商总局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制定了哪些规章?

国家工商总局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制定了五个规章和一个规范性文件。他们分别是:《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1号公布)及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上五个规章均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3、《条例》和配套规章颁布和施行的意义是什么?

《条例》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构建“宽进严管”的市场监管体系,这需要国家立法予以落实。《条例》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企业信用联动惩戒制度等,从法律上规范和固定了“宽进严管”的事后监管制度,是进一步深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对改革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对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靠信用手段来实现。近年来,我们国家在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为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础。从总体看,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中仍然存在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信用体系不完善、市场主体竞争不充分、不公平等问题,有些问题还相当突出。制定《条例》,通过行政法规构建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体系,明确企业信息公示范围,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使社会公众和政府管理部门、行业组织都能够方便、及时、全面地了解企业信息,能够有效扩大社会监督,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条例》的制定,为全社会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对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积极作用。

《条例》对推进政府转变职能具有重要意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工商部门转变职能的基本遵循。理论和实践都证明,市场配置资源是最有效率的形式。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经济。只有按照这样的规律,才能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政府转变职能,必须遵循这条规律。《条例》就是这样的制度体现。

《条例》对工商部门提升监管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条例》的出台,将带动一系列新制度的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公示信息抽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制度都与工商部门工作密切相关,这既是对全国工商系统履职能力的重大考验,也为我们优质高效服务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要求工商部门将登记备案、行政处罚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增加了监管执法的透明度。这对工商部门依法行政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在进一步提高登记注册和监管执法水平上下功夫,转变监管理念,构建新型监管机制,统一执法标准,优化工作流程,加强执法监督,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公示信息准确。

4、《条例》和配套规章主要有哪些内容?

(1)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2)废除年检制度,建立业年度报告制度;(3)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4)建立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5)建立企业公示信息的抽查制度;(6)规定企业信用修复机制;(7)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8)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5、企业信息的含义是什么?

企业信息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包括: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等等。

6、为什么要对企业信息进行公示?

企业公示的信息是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信息。这些信息能够充分反映企业信用状况,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后,满足社会公众对企业信用信息的需求。一是保障企业权益。便于向其他企业界人士和社会公众提供有关该企业重要的法律和经济信息。昭示其主体信用,保障企业经营活动的规范化实施。二是保证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通过公示的方式,保证企业自身和社会交易安全,维护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经济秩序。三是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要求政府部门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增加了监管执法的透明度。这对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在进一步提高审批和监管执法水平上下功夫,转变监管理念,构建新型监管机制,统一执法标准,优化工作流程,加强执法监督,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公示信息准确。通过行政法规构建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体系,明确企业信息公示范围,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使社会公众和政府管理部门、行业组织都能够方便、及时、全面地了解企业信息,能够有效扩大社会监督,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

7、    信息公示的主体有哪些?

(1)市场主体,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其中,企业包括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等;(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3)其他政府部门,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外的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的其他政府部门;(4)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8、企业应向社会公示哪些内容?

企业公示即时信息和年报信息。

即时信息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年报信息包括: 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前六项信息必须向社会公示,第七项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9、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向社会公示哪些信息?

农民专业合作社只公示年报信息。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信息包括:合作社名称、注册号、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成员人数(其中农民人数)、本年度新增人数,退出人数、行政许可情况、是否有网站或网店、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盈余总额、纳税金额、获得政府扶持资金、补助、金融贷款、分支机构情况等内容。其中“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盈余总额”、“纳税金额”、“获得政府扶持资金、补助”等信息,由农民专业合作社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10、个体工商户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信息?

个体工商户不用公示即时信息,对年报信息是否公示,由自己自主决定。

个体工商户的年报信息包括:名称、经营者姓名、营业执照注册号、联系电话、资金数额、从业人数及人员特点、行政许可情况、是否有网站或网店、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纳税总额、经营者签名等内容。

选择公示年报信息的,对其中“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纳税总额”等信息,由个体工商户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便于工商部门掌握有关促进就业再就业、非公党建等工作情况,在“从业人数”项下,还要求报送经营者和雇工中的中共党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残疾人、失业人员的人数,经营者是否为中共党员和党组织书记,以及其他非公党建内容,这些情况仅供工商部门内部掌握,不予以公示。

11、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有何不同?

企业需公示即时信息和年报信息,农民专业合作社只公示年报信息,个体工商户自主选择公示年报信息。

12、工商部门应向社会公示哪些信息?

工商部门负责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抽查结果;不配合抽查情节严重的企业名单;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和对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等。以上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13、其他政府部门应向社会公示哪些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4、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应向社会公示哪些信息?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向社会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5、河南企业信息公示的平台在哪里?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河南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河南省境内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应通过“河南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即时信息和年报信息。

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通过“河南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门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原则上也需通过“河南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信息。

16、市场主体如何登录“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一步:找到登录地址,有三个入口。

一是从网址: http://gsxt.saic.gov.cn“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点击“河南”;

二是从网址:http://www.haaic.gov.cn “河南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点击“河南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是直接登录网址:http://gsxt.haaic.gov.cn“河南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二步:选择登录方式,有两种登录方式。

一是用联络员手机短信验证登录。由企业确定一名联络员,首次登录时需要通过“河南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备案后方可登录。

二是用电子营业执照验证登录。取得电子营业执照的企业可以通过读取电子营业执照的方式登录。

第三步:登录后,按要求填写公示内容。

最后,选择“确定”,提交。

17、企业联络员如何在网上备案?

第一步:联络员登录“河南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点击“企业联络员备案”;

第二步:根据要求依次填录:企业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法定代表(负责)人证件号码(此三项为工商登记信息,用于系统校验);联络员姓名、联络员身份证号码、联络员手机号(此三项内容为联络员备案信息,用于登录公示系统时产生随机短信密码);

第三步: 点击“保存”。

18、企业登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否采用绑定联络员手机号的方式?

可以。绑定联络员手机号的流程为:企业指定信息公示联络员,通过“河南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企业联络员备案,捆绑联络员手机号、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企业进行年报和即时信息公示时,由联络员在本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输入企业注册号、联络人身份证号,系统会自动输出企业名称、联络人姓名和联络人手机号(只前三位以及后三位,中间五位用*代替),利用绑定联络员手机获得动态验证密码(验证码为6位,有效期5分钟,每次登录最多有3次输入机会,输入错误3次,系统将限制本手机当天再次登录),全部通过后完成身份验证。

19、企业年度报告并公示的时间是如何确定的?

企业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年度报告不再进行事前审查。

因《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2013年度报告,企业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并公示。2014年度报告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即于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应当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后,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

20、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是如何规定的?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是个体工商户报送年报的时间。因《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2013年度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自主选择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报送年度报告的同时,即向社会公示。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工商部门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商部门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21、个体工商户如何领取纸质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的,可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纸质年度报告表,或者登录河南省工商局官方网站“网上办事”栏目,下载打印《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

22、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并公示的规定有哪些?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年报并公示的时间。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2013年度报告不要求报送。

23、为什么设定经营异常名录?

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是信用监管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通过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提醒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向社会提示风险。

24、企业在何种情况下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在以下四种情况下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1)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2)未在工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3)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5、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何种情况下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1)未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

(2)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工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

26、个体工商户在何种情况下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个体工商户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1)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2)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

27、将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需经过哪些程序?

一是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报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6月30日后,对于未报送年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部门将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

二是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工商行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企业信息的,工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三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抽查、举报处理方式查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四是工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的,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28、将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一是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是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9、企业在什么情况下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企业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家工商总局或者省工商局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30、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受到哪些限制?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1、企业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如何移出?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一是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二是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企业应当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的义务,工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三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四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工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5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32、企业在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后如何移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不及时、真实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情形,由国家工商总局或者省工商局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33、个体工商户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如何恢复?

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在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改正后,经申请及工商部门审核,可将其恢复为正常经营状态。对符合条件的恢复正常经营状态申请,工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为正常经营状态。其中对于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而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只要个体工商户补报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即可恢复其为正常经营状态,不将其是否补报往年年度报告作为恢复正常经营状态的必要条件。

34、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如何移出?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改正后,经申请及工商部门审核,可将其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对符合条件的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工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一是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二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三是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工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5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35、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个体工商户在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后,有何救济途径?

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对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查实,并将查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或者个体工商户对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6、发现信息不实的市场主体,社会如何投诉或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市场主体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37、工商部门对公示信息如何监管?

工商部门通过抽取一定比例企业的方式,对企业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部门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工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公示的监管方式与企业相同,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38、对企业进行检查的方式有哪些?

工商部门对确定抽查的企业,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检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可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39、接受检查中市场主体有哪些义务?

工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市场主体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市场主体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40、非法修改或者非法获取公示的企业信息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或者非法获取企业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41、政府部门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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