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 府建设,及时清除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 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郑州市行 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41号)有关规定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区司法局组织开展对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起草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二、制定清理结果的意义
根据我区规范性文件工作情况,按照省市两级相关工作 要求,组织各单位对我区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并汇总各单位的清理意见,制定了清理结果。通过清理结果,各单位可以清晰地了解到我区目前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性,也有助于建设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化,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数据库,方便公众查询。
三 、清理范围
全面清理2023年12月1日前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和管城回族区
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 、清理标准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改革精神,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评估可以继续实施的,予以保留。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
1.作为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废止或者失效的;
2.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
3.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行政处罚的适用、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的执行等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
4.与《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与中央、省、市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规定不一致,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的;
5.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规定不一致的;
6.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以及含有涉及歧视性待遇和不公平市场待遇内容的;
7.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部署要求不一致,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8.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9.调整对象已消失,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或者超过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的;
10.与现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
11.其他应当废止或宣布失效的。
五、起草说明
12月初起草《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全区三十八个有关单位的意见,并在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进行了意见统计。
六、清理结果
截至2023年12月1日,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 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的68件,废止(失效)的28件。宣布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解读机关:管城回族区司法局
解 读 人:祁 琳
联系电话:61658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