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关于管城回族区合村并城项目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03-06 发布机构:管城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推进合村并城项目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切实改善群众居住环境,完善公共服务,提高就业水平,健全社会保障,促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合村并城工作的指导意见》(郑政文〔2011〕257号)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郑政办〔2014〕1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本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合村并城项目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切实改善群众居住环境,完善公共服务,提高就业水平,健全社会保障,促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合村并城工作的指导意见》(郑政文〔2011〕257号)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郑政办〔2014〕1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本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科学规划,统筹推进

    坚持合村并城项目与城市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社会事业发展及生态环境保障统筹推进,以经济发展为主线,实施整村、成片区有机更新和有序推进,提升环境,提升业态,提升就业。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区政府负责全区合村并城项目的指导实施,在政策、规划、土地、融资等方面予以支持。各乡镇负责具体实施,主导拆迁安置,落实目标任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动企业和村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三)以人为本,安置优先

    坚持把安置好群众作为合村并城项目的第一要务,以安置促拆迁。做到“四不拆”和“六确保”,即:不签协议的不拆,兑付不到位的不拆,思想工作不到位的不拆,群众合法利益受损失的不拆;确保每户拆迁群众都能得到及时妥善安置,每个愿意继续从事经营的拆迁商户都能找到合法的经营场所,每个困难群众都及时得到帮扶,拆迁后规划整治并管理到位,群众日常生活不受影响,不出现新的违法建设。

    (四)完善配套,同步建设

    坚持公共配套设施、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组织好新建设小区的供水、供电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五)群众参与,全程监督

    要组织群众有序参与规划选址、方案制定、户型选择、质量监督、公平分配等环节,全程参与监督合村并城项目实施。

    二、适用范围

    城市建成区外的行政村或自然村。

    三、拆迁安置补偿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14〕142号)、《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关于管城回族区集体土地征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管政会纪〔2013〕9号)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关于专题研究全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与拆工费及奖励标准的会议纪要》(管政会纪〔2013〕38号)等规定,对合村并城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拆迁补偿及安置原则上应遵循以下标准:

    (一)拆迁补偿标准

    1.合法宅基地证内1-3层(含3层)建筑物按照郑政文〔2014〕142号文件的规定标准补偿;3层以下未建部分给予每平方米400元的房屋奖补。

    2.合法宅基地证内4层以上(含4层)不予补偿,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到位的,只支付拆工费。按照管政会纪〔2013〕9号及管政会纪〔2013〕38号文件执行。

    3.享受村民待遇年满18周岁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村民,可按照每平方米800元的价格另行购买110平方米;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村庄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未批先建3层以下的实有建筑参照郑政文〔2014〕142号文件补偿。

    (二)安置标准

    1.对村(居)民合法有效宅基地上的房屋补偿按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2.对村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及村属集体经济设施原则上不予货币补偿,在安置区予以配套建设。

    3.现有村庄占地范围内的土地不予补偿土地款。

    4.村(居)民可以选择以宅基地使用证为依据,每证最高不突破0.4亩,按照3倍于宅基地使用证面积的标准计算回迁安置面积,回迁安置面积为建筑面积。

    5.村(居)民家庭(以宅基地使用证为单位)可以选择按人口为依据,按人均住宅面积不超过110平方米计算回迁安置面积。

    6.村(居)民安置房按照每平方米680元的标准购买,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一并结清;个别家庭特殊原因放弃购买安置房的可协商确定,具体价格由各项目指挥部具体研究决定。

    7.村集体经营性用房安置标准按照最高不突破人均3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

    8.地下机动车停车位,村民以户为单位凭已确认的宅基地证成本价购买一个停车位;在征迁公告规定的搬家阶段搬空(以空房验收单为准)的村(居)民可按成本价增购一个停车位,其他车位按照20平方米安置住房置换一个停车位。

    9.享受村民待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除享受安置政策外,可按照每平方米800元的价格奖购110平方米。

    10.对由于户型原因造成各户实际安置总面积超过应安置总面积5平方米(含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安置房的成本价计算补足房款;实际安置总面积超出应安置房总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含5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场价计算补足房款,除户型原因,每户不得超过10平方米。安置房达不到安置面积的,按市场价反补房款。

    (三)各种费用的发放标准

    1.过渡费:过渡期内的拆迁过渡费按合法宅基地证3层以下的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发放,每一季度付款一次。

    2.特殊人群过渡期补助政策: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前对满65周岁以上老人(含65周岁),在签订协议搬迁完毕后每人每年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截止到安置房交房之日为止。

    3.搬家费:(每户宅基地)按最高不超过7000元/户的标准进行补偿;由供电部门认定合法的动力电表给予迁移费3000元/块。

    4.其他未尽事宜,由各项目指挥部牵头负责制定具体细则。

    四、工作流程

    按照“四不拆”、“六确保”的原则,制定工作流程,加快办理立项、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组织群众参与安置房建设工作。

    (一)调查摸底

    启动项目前,各乡镇组织对涉及村庄的户数、人口、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安置对象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二)规划编制

    区合村并城办公室负责依据调查摸底相关基础材料,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三)方案审批

    合村并城项目所在乡镇要组织村两委按法定和“4+2”工作法相关程序,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向区政府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经批准的合村并城方案不得擅自变更。

    (四)项目征迁

    拆迁前项目所在乡镇要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在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补偿资金兑付到位后,实施拆迁。

    (五)项目立项

    列入实施计划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负责进行立项(审批或备案)。

    (六)土地转性

    建成区外规划内的集体土地由区国土资源局负责以报批征收方式转为国有土地;区国土资源局要将安置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给。供地方式按市政府规定,可采取划拨或招拍挂方式落实。

    (七)项目建设

    合村并城项目以区政府成立的国有全资或控股公司作为建设主体,负责做好安置房建设涉及的修规审批、施工图安全审查,文物、消防、抗震、人防、住保等相关的必要条件审核通过,按国家规范安全施工。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及时跟进监理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同时,管城规划分局、区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上门为安置房建设办理行政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

    (八)群众回迁

    安置房竣工验收备案后,各项目指挥部、乡镇要按照该项目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及时组织群众回迁。回迁后,安置小区纳入城市社区规范化管理。

    (九)产权办理

    群众回迁后,各项目指挥部、建设主体应及时组织并严格按照安置对象名单和相关要求为其办理房屋及土地权属证书。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管城回族区城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区合村并城项目的实施推进,各项目也要据工作需要,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指挥部,由区政府明确一名副县级干部担任指挥长,负责落实年度计划和目标任务。区政府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主动作为,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为项目快速推进提供高质量服务。

    (二)拓宽融资渠道,提供资金保障

    进一步加大政府资金对合村并城项目的投入,并创新融资渠道,争取信贷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合村并城项目。同时积极与市政府投融资公司合作参与土地开发整理和安置房建设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考核奖惩

    管城回族区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合村并城项目的组织协调,定期检查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区政府将合村并城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对工作先进的指挥部、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力,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未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的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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