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 (以下简称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参加居民基本医保的救助对象待遇享受时间从身份认定之日起开始享受。困难群众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 “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救助,不得重复救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1. 住院救助。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住院救助不设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为35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为9000元。对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特困人员100%的救助,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70%的救助,给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5%的救助。
2. 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病种包括以下 9 类:终末期肾病(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 (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 (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栺型糖尿病 (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 (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 (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救助不设起付标准,对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以上9类病种门诊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特困人员100%的救助,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50%的救助,给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30%的救助。
3. 救助限额。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共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对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5万元,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2万元。
4. 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达到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8000元的部分,给予60%的倾斜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万元。
5. 待遇调整。市医保部门会同财政、卫健、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根据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和居民基本医保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保障情况,可适当增加门诊救助病种,合理确定门诊救助比例,提高年度最高救助限额。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适当降低倾斜救助门槛、提高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同时避免过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