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75134/2017-00261
  • 管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应急,预案,自然灾害
  • 2017-09-20
  • 2017-09-20
  • 通知
  • 管政办〔2017〕46号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管城回族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南曹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管城回族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9月20日

 

管城回族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合理配置救灾资源,迅速、有序、高效地处置自然灾害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尽快恢复灾区人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郑州市公共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郑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1.4.2  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1.4.3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工作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2.1.1  指挥机构

管城回族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指导与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负责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受灾人员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组织、协调全区减灾救灾工作,推进减灾交流与合作。

区减灾委主任: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政府办公室主管减灾的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

成员:区民政局、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区教育体育局、区科学技术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国土资源局、区环境保护局、区规划委员会、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区市政建设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区商务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区审计局、区地方税务局、区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局、区粮食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区红十字会、辖区各公安分局、区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

2.1.2  专家委员会

区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为全区的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支持和业务研究,为全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2.1.3  减灾委办公室

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负责区减灾委日常工作,承担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必要时,从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办公室设置综合协调、灾情评估、预测预报、人员抢救、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交通运输、转移安置、通信保障、资金保障、物资保障、社会治安、救灾捐赠、宣传报道等工作组。

2.2  工作职责

2.2.1  成员单位职责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相关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核查、报告、发布灾情;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接受救灾捐赠;组织做好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负责因灾倒损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承担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以及区减灾委专家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责任单位和媒体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根据区减灾委办公室提供的防灾减灾信息,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适时报道发布自然灾害救助信息,加强舆论引导。

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负责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安排重点防灾减灾救灾项目,组织防灾减灾项目的立项审批、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参与协调全区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和运输。负责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及时提供灾害、疫情发生地区的相关基本数据;配合区减灾委办公室做好其他统计工作。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在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减灾知识教育活动和演练工作;负责协助灾区政府和教育部门做好受灾学校转移师生员工、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等工作,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方案及相关修建工作。

区科学技术局:紧紧围绕防灾减灾救灾,加强科技创新,支持防灾减灾救灾关键共性技术和装备研发。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地震灾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协同组织抗震救灾指挥调度和地震应急行动,参与灾区民用建筑物安全鉴定;开展地震科学和减轻地震灾害的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区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区级灾害救助资金、储备救灾物资和装备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会同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请领、分配、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灾区群众劳务输出,维护灾区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和灾害动态监测、预报、评价、治理;指导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灾害信息。负责做好受灾地区测绘和地理信息保障工作。

区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处置建议和方案;掌握突发灾害和疫情期间灾区的生态环境情况。

区规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指导村镇迁建、重建规划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有关防灾减灾救灾工程规划。

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减灾救灾工程的建设工作,指导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和工程的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村镇迁建、重建工作。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做好减灾救灾工作期间县级公路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公路交通畅通,开通减灾救灾“绿色”通道;根据减灾救灾工作的需要,组织应急运输车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全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全区房屋安全检查工作,建立房屋安全动态管理制度;建立房屋安全应急机制,指导危险房屋排险解危工作;指导全区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负责全区房屋防汛工作。

区市政建设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城市防汛、排涝、除雪工作,组织开展灾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工作,组织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恢复重建工作。

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结合农业实际提供防灾减灾救灾对策与建议,组织全区农业抗旱、排涝、防冻以及灾后生产自救工作,开展农作物病虫害及牲畜疫情的监测、预测、预警、防治预案的制定和防御研究以及科普宣传;及时报告农作物病虫害和牲畜疫情等灾害信息,指导和协调开展应急处置。收集、监测、发布汛情、旱情;负责制定全区防汛抗旱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汛抗旱工作;负责提供防洪抗旱、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救灾对策与建议;对全区水利工程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负责组织指导全区植树造林、国土绿化、森林经营、防沙治沙等工作;负责全区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减灾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救灾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物资储备、供应等工作。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重大灾害性事件伤员救治,重大疫情紧急处置和灾后防病、防疫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和疫情信息。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区审计局:负责对救灾款物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区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关于减灾救灾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负责做好灾区群众生产自救和灾区重建税收优惠减免工作。

区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局:负责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工作,及时通报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情况。

区粮食局:负责救灾粮的调拨和供应工作;做好开仓借粮工作。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与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组织安全生产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活动。

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组织城市人防专业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利用人防地下工程为受灾群众提供应急避难场所。

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管理与调配红十字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并组织其参加伤员救治、心理疏导等工作;负责对口捐赠物资的接收、发放和管理,处理对口国际社会援助事宜;参与备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辖区各公安分局:负责在重大减灾救灾活动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交通秩序的维护工作以及出现重大自然灾害期间社会秩序的维护;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组织指导区公安消防大队做好消防监督检查以及扑救火灾,开展应急救援,做好消防科普宣传工作。

区公安消防大队: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消防监督检查以及扑救火灾与应急救援,做好消防科普宣传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处在灾区的易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加强监测、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危害。

2.2.2  区减灾委办公室职责

(1)承担全区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工作;

(2)贯彻落实区减灾委各项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

(3)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4)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工作组,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5)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救助对策;

(6)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

(7)承办市减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工作。

2.2.3  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全区减灾救灾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

(2)对全区重大灾害的应急响应、救助和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3)对全区减灾救灾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立项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进行评审和评估;

(4)开展减灾救灾领域重点课题的调查研究。

 

3  灾害预警响应

 

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国土资源局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街道办事处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紧急情况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我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和乡、街道办事处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区政府、区减灾委负责人、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  灾情信息管理

 

区民政局、乡、各街道办事处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乡、各街道办事处要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民政局报告;区民政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区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对造成本行政区域内5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乡、各街道办事处要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有关领导、区防汛部门、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区政府和市民政局。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民政局、乡、各街道办事处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民政局接报后立即向区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灾情稳定后,乡、各街道办事处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区民政局报告,区民政局接到乡、各街道办事处灾情核报后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区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4.1.3 对干旱灾害,乡、各街道办事处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 灾情核定

4.2.1  部门会商核定。区民政局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民政局、乡、各街道办事处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2  专家小组评估。民政、水务、国土资源、林业、农业、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4.2.3  建立救助台账。区减灾委办公室、区民政局、乡、各街道办事处在灾情核定后,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塌居民住房和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为开展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4.3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区民政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要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全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死亡10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30户以上;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牧业人口15%以上,或1000人以上。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区民政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街道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主任召开区减灾委会商会,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乡、街道办事处参加,分析灾区形势,协调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减灾委办公室各工作组联合办公,进入应急响应状态。

(3)灾情发生12小时内,区委、区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组成相应的工作组进入救灾应急状态,并开展工作。

(4)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5)以区政府或区民政局、财政局名义向市政府或市民政局、财政局上报拨付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上级支持。

(6)收到市下拨应急资金后,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民政局迅速制定分配方案,及时将救灾应急资金下拨到受灾乡、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根据救助需要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7)辖区各公安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辖区驻军单位、公安消防大队根据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灾区乡、街道办事处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8)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商务局、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组织指导开展灾后依法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应急供水工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科学技术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国土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9)区委宣传部、区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10)以区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区民政局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1)灾情稳定后,根据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民政局、受灾乡、街道办事处、其他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全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人以上、500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或15户以上、100间或30户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6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区民政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街道办事处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主任召开区减灾委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协调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灾情发生12小时内,区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组成相应的工作组进入救灾应急状态,并开展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民政局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4)以区政府或区民政局、财政局名义向市政府或市民政局、财政局上报拨付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上级支持。

(5)收到市下拨应急资金后,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民政局迅速制定分配方案,及时将救灾应急资金下拨到受灾乡、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根据救助需要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科学技术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国土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区委宣传部、区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以区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接收全区救灾捐赠。区民政局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受灾乡、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减灾委办公室。区减灾委办公室、区民政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全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死亡1人以上、5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间或3户以上、50间或15户以下;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牧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100人以上、600人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民政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副主任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街道办事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组织召开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灾情发生12小时内,区减灾委办公室派出科级干部带队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掌握灾区乡、街道办事处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受灾乡、街道办事处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以区政府或区民政局、财政局名义向市政府或市民政局、财政局上报拨付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请求上级支持。

(5)收到上级财政拨款或区政府确定下拨应急资金后,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民政局迅速制定分配方案,及时将救灾应急资金下拨到受灾乡、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根据救助需要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导并协助受灾乡、街道办事处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乡、街道办事处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多灾易灾区域或经济欠发达区域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乡、街道办事处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5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乡、街道办事处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区财政局、民政局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拨付省级和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区民政局指导灾区乡、街道办事处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区民政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乡、街道办事处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区民政局每年9月下旬组织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乡、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灾区乡、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每年10月15日前上报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6.2.3 根据乡、街道办事处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财政局、民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级、市级和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区民政局指导受灾乡、街道办事处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乡、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区民政局根据乡、街道办事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以区政府或区民政局、财政局名义向市政府或市民政局、财政局报送请拨因灾倒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请示。 

6.3.3  根据乡、街道办事处的资金申请,依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区财政局、民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上级或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乡、街道办事处因灾倒房恢复重建。

6.3.4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乡、各街道办事处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收到乡、街道办事处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5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国土资源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区民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督促乡、各街道办事处安排好救灾资金预算。

7.1.2 乡、各街道办事处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乡、各街道办事处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和灾区恢复重建。

7.1.4 受灾乡、街道办事处应当规范救灾资金的管理发放。除应急救助补助、因灾遇难人员亲属抚慰金可采取现金救助外,其他救灾资金应当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7.1.5  灾害救助实行灾害救助明白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助的受灾人员,由乡、街道办事处统一发放灾害救助明白卡,告知救助款物的发放数量、发放时间和发放方式。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建设区级和乡、街道办事处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由区民政局提出方案,与区财政局会商后组织采购。所需经费从区级财政预算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中列支。

7.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害发生时,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给予经费补助。交通部门应开辟绿色通道,交通运输部门按有关规定,对运送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受灾人员的车辆免费通行。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区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乡、街道办事处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乡、各街道办事处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区级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乡、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要注重应用物联网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乡、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商务、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乡(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开展地方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

7.7.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 研究、建立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7.8.1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7.8.2  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3  组织开展对乡、各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7.9  值班

7.9.1  启动三级响应,区减灾委办公室24小时值班;启动二级响应,区减灾委办公室、区民政局24小时值班;启动一级响应,区减灾委成员单位24小时值班。

7.9.2  各成员单位要确保通信畅通,做到灾情信息及时上传下达,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协调和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8 附  则

 

8.1 术语解释

8.1.1  自然灾害;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等。

8.1.2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8.1.3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务、地震、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方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8.1.4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演练

区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减灾委办公室和民政局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乡、各街道办事处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办单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城路217号 邮编:4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