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4、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二、重大环境事件(Ⅱ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大面积污染。
三、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四、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Ⅲ级预警标准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Ⅱ级预警标准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公告;达到Ⅰ级预警标准时,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预警公告。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Ⅰ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请求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启动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