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学校应对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处置行为,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学校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保证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编制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系统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故应急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案所称的自然灾害包括在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火灾,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雷电灾害等气象灾害。本预案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对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条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
尽可能地降低或消除因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保护广大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发生自然灾害类突发性事件后,应按照分级负责、属校管理的原则,事件所在学校的主要领导要迅速联系上级领导,积极主动处理好此事件。
3、积极预防,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物资,发挥平时应急演练和预备队伍的作用。
第二章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 管城回族区教体局成立区中小学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教体局局长卢新建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教体局主管安全的纪超副局长和事故发生学校校长担任,总指挥部成员有区教育体育局领导班子成员和事故发生学校校长组成。
1、“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警戒保卫、医疗救护、事故调查、善后处理和信息发布五个小组。“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教体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教体局主管安全的纪超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教体局办公室主任曹建峰、区教体局安全管理办公室主任毛炎斌和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学校校长兼任。
2、警戒保卫组:由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学校牵头负责,区教体局安全管理办公室配合。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配合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下同。
3、医疗救护组:由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学校牵头负责,区教体局体卫艺科配合,教育科、人事科人员参与。
4、事故调查组:由区教体局安全管理办公室牵头,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学校配合。
5、善后处理组:由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学校牵头负责,区教体局办公室(纪委)和区教体局计财科配合(财务及工会)。
6、信息发布组:由区教体局办公室(宣传)牵头负责,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学校配合。
第六条 “总指挥部”职责:
1、指挥并全面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2、研究解决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中出现的意外的突发性问题;
3、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制定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处理预案或应急措施;
4、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动态及处理情况。
第七条 “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在“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本预案,及时传达“总指挥部”的各项指令;
2、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救援工作;
3、研究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性质、状态,必要时,报请上级部门请求外援;
4、督促、指导事故发生学校做好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
5、提出协调解决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安全事故应急措施的具体意见;
5、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事故调查处理;
7、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本预案,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编制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
8、必要时,负责组织对本预案或专项预案的演练,针对演练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时更新、补充和完善;
9、负责定期组织各层次人员进行本预案或专项预案知识的培训;
10、负责监督检查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或个人的整改工作;
11、负责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安全事故发生期间,一些爱心组织或个人捐献的物资和款项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使用,记录捐献物资和款项使用的情况,定期向“总指挥部”汇报,并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八条 警戒保卫组主要职责:
1、配合110民警对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安全事故现场的安全保护、治安管理工作,阻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现场,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好社会治安;
2、协助医疗救护组营救受害人员,按照专项预案的疏散路线进行交通疏导,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和救援物资的引进;
3、协助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配合110民警做好确保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不被破坏工作;
4、配合110民警在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安全事故中对肇事者及有关人员的发现和监控工作;
5、配合善后处理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家属的安抚工作。
第九条 医疗救护组主要职责:
1、迅速组织医疗抢救队伍,设置安全的水、电、空间条件有保障的现场急救场所,并明显标识,配合120医务人员抢救伤员;
2、记录并及时、准确地汇总人员伤亡数字,及时向“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人员伤亡及抢救情况;
3、配合120医务人员做好现场急救人员的个人安全保障工作。
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
1、配合110民警调查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原因,及时进入事故现场收集人证和物证,尽快做出调查结论的初步意见,为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处理提供依据;
2、及时向“总指挥部”办公室汇报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调查进展情况;
3、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组主要职责:
负责收集、汇总、分析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信息,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情况,按照“总指挥部”的命令发布事故有关信息,以有效稳定局面和满足公众查询需要。
第三章 预防预警与灾情报告
第十二条 预警与预防
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情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学校实际,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在“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部门应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细化并落实工作措施,落实人员,明确责任,把各项工作和要求落到实处。
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性管理,在实践中不断演练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人员培训,开展经常性的演练活动,提高队伍理论素质和实践技能,不断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能力、快速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
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储备工作,确保突发公共事件预防、现场控制的应急设施、设备和必要的经费。
第十三条 预报后的应急措施
根据有关规定,在政府发布自然灾害预报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即可宣布预报区进入预警期。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时,根据当地政府统一部署,做好防灾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预警期预报区内应急措施主要包括:
1、启动应急预案;
2、按照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发布避难通知,必要时组织避灾疏散;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灾情监测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生命线等工程的应急保护工作;
5、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6、检查建筑设施、设备安全隐患,采取必要警示措施;
7、防止自然灾害谣传或误传,不信谣、不传谣,避免发生衍生灾害,保持学校安定;
8、向主管部门宣布预报区进入预备应急期后的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灾情报告
1、灾情信息报送原则
(1)迅速:最先发现或接到发生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部门应第一时间内向学校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不得延报。由学校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2)客观:信息内容要客观、详实、全面,不得主观臆断,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
2、灾情信息报送机制
学校应急领导小组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的0.5小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小组。
(1)紧急电话报告系统
发生灾情后,学校立即通过电话或其他快速通讯方式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2)紧急文件报送系统
学校通过电话报告后,重大信息应当及时书面正式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3)其他可利用的信息报送手段
当电话和文件报送系统因灾害受到破坏时,学校应通过所有可能的安全、稳定的通讯方式使灾情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送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3、灾情信息主要内容
(1)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校舍损坏程度(损坏和倒塌面积)、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情况等;
(2)事件的原因、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发展趋势估计;
(3)学校已经采取的措施;
(4)事件处置过程和结果;
(5)其他需要报送的事项。
第十五条 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响应
(一)Ⅰ级事件的应急响应
1、灾害发生后,学校立即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灾情信息;
2、根据灾害类型,采取停课、延迟放学或者统一组织和指挥师生员工迅速疏散到避难场所;
3、积极开展自救、互救,根据灾害类型立即组织应急队伍、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
5、组织受威胁师生员工疏散、转移,做好安置工作及师生员工心理疏导;
6、当政府相关部门到达现场并负责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时,学校要积极配合,做好道路引领、师生安置、师生员工心理疏导、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二)Ⅱ级事件的应急响应
1、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学校立即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灾情信息;
2、根据灾害类型,采取停课、延迟放学或者统一组织和指挥师生员工迅速疏散到避难场所,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3、根据灾害类型立即组织应急队伍、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
5、及时组织受威胁师生员工疏散、转移,做好安置工作及师生员工心理疏导;
6、当政府相关部门到达现场并负责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时,学校要积极配合,做好道路引领、师生安置、师生员工心理疏导、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三)Ⅲ级事件的应急响应
1、灾害发生后,学校立即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灾情信息;
2、根据灾害类型,采取停课、延迟放学或者统一组织和指挥师生员工迅速疏散到避难场所,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3、根据灾害类型立即组织应急队伍、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
5、及时组织受威胁师生员工疏散、转移,做好安置工作及师生员工心理疏导;
6、在区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按照灾情和学校预案开展救灾处置工作。
(四)IV级事件的应急响应
1、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学校立即向区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灾情信息;
2、根据灾害类型,采取停课、延迟放学或者统一组织和指挥师生员工迅速疏散到避难场所,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3、根据灾害类型立即组织应急队伍、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
5、及时组织受威胁师生员工疏散、转移,做好安置工作及师生员工心理疏导。
第十六条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一)灾后救助
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从应急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及时开展补救工作,积极做好善后工作,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
1、妥善安置受灾师生,尽快复课,根据灾情调整教学、考试和师生生活安排。
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协助组织力量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3、心理救助。组织专业人员对受灾师生进行心理辅导和救助。
4、粮食食品物资供应。协助有关部门调运食品与物资,保障师生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5、受灾师生的转移和安置。协助民政部门调配救济物品,做好受灾师生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6、消防。协助消防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和火灾的扩大蔓延。
7、次生和衍生灾害防御。协助有关部门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及时开展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稳定师生情绪,全面检查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查安全管理漏洞,对安全隐患及时补救、防范,防止衍生灾害的发生。
8、灾害损失评估。协助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受灾学校灾害损失评估。
9、总结经验教训。引以为鉴,及时汇总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二)恢复重建
1、教学秩序恢复
灾害救助工作完成后,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学校教学秩序,教学场地破坏严重的,应通过在安全地带临时搭建校舍、借(租)用房屋或用异地复学等方式尽快恢复教学秩序,保证教育教学的延续性。
2、重建
按照区政府统一安排做好救灾款物的筹措和拨付,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利用各类救灾资金开展灾后学校重建工作。
第十七条 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学校要建立健全并落实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收集、传递、报送、处理等各环节运行机制,建立全系统的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完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传输设施和通讯设备完好,保持通讯方便快捷,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二)物资保障
学校应逐步建立处置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储备,保障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充足。特殊应急物资应由专人保管,保证物资、器材的完好和可使用性。物资存放合理,保持通道畅通,物资运输便利、安全。
(三)资金保障
应急资金由区政府统筹。学校应逐年增加日常应急演练、宣传、培训经费,把应急教育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四)人员保障
学校应组建由本单位教职员工组成的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主要由学校安全保卫、后勤保障、医疗卫生、心理救助、学生工作、宣传和维护稳定工作等部门人员组成,并定期严格进行专业培训。一旦启动预案,立即进入工作状态。应急救援队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和指挥部门的要求及时调整成员组成。
(五)宣传、培训和演练保障
学校积极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灾、避险、自救、互救及保险常识的普及和教育,增强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并将包含应对自然灾害在内的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活动中。
(六)教学秩序保障
学校应针对不同类别和不同等级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及时处置平息各类自然灾害谣言。
(七)应急避险场所的设置和建设
学校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应急避险场所的设置和建设工作。
(八)附则
1、本预案是发生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安全事故时,管城回族区教育体育局实施应急处理工作总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2、本预案由管城回族区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3、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