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城回族区教体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在发生汛期安全事故时,能够统一指挥,有条不紊地进行紧急疏散师生、救助伤员,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使汛期安全事故损失限制降低到最低范围。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特制定本汛期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汛期安全事故包括中小学汛期基础设施坍塌伤人事故、重大工程汛期建设安全事故、汛期自然灾害事故等类。
第三条 汛期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原则:应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高效协调、持续改进的方针,体现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多方合作、整合资源、依靠科学、措施果断、处理及时、优先控制的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第二章 汛期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管城回族区教体局成立区中小学防汛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
总指挥:穆培华 区教体局局长
副总指挥:纪 超 区教体局主管安全副局长
汛期事故发生学校校长
总指挥部成员: 局领导班子成员
局属科室负责人
事故发生学校校
1、“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警戒保卫、医疗救护、事故调查、善后处理和信息发布五个小组。“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教体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教体局主管安全的副局长纪超兼任,副主任由区教体局办公室主任、区教体局安全管理办公室主任毛毛炎斌和汛期事故发生学校校长兼任。
2、警戒保卫组:由汛期事发学校牵头负责,区教体局安全管理办公室配合。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配合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下同。
3、医疗救护组:由汛期事发学校牵头负责,区教体局体卫艺科配合,教育科、人事科人员参与。
4、事故调查组:由区教体局安全管理办公室牵头,汛期事发学校配合。
5、善后处理组:由汛期事发学校牵头负责,区教体局办公室(纪委)和区教体局计财科配合(财务及工会)。
6、信息发布组:由区教体局办公室(宣传)牵头负责,汛期事发学校配合。
第五条 “总指挥部”职责:
1、指挥并全面协调汛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2、研究解决汛期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中出现的意外的突发性问题;
3、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制定汛期事故专项应急处理预案或应急措施;
4、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汛期事故动态及处理情况。
第六条 “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在“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本预案,及时传达“总指挥部”的各项指令;
2、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汛期专项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救援工作;
3、研究汛期事故发生的性质、状态,必要时,报请上级部门请求外援;
4、督促、指导事故发生学校做好汛期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
5、提出协调解决汛期安全事故应急措施的具体意见;
6、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汛期事故调查处理;
7、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本预案,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编制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
8、必要时,负责组织对本预案或专项预案的演练,针对演练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时更新、补充和完善;
9、负责定期组织各层次人员进行本预案或专项预案知识的培训;
10、负责监督检查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或个人的整改工作;
11、负责汛期安全事故发生期间,一些爱心组织或个人捐献的物资和款项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使用,记录捐献物资和款项使用的情况,定期向“总指挥部”汇报,并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七条 警戒保卫组主要职责:
1、配合110民警对汛期安全事故现场的安全保护、治安管理 工作,阻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现场,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好社会治安;
2、协助医疗救护组营救受害人员,按照专项预案的疏散路线 进行交通疏导,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和救援物资的引进;
3、协助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配合110民警做好确 保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不被破坏工作;
4、配合110民警在汛期安全事故中对肇事者及有关人员的发 现和监控工作;
5、配合善后处理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家属的安抚工作。
第八条 医疗救护组主要职责:
1、迅速组织医疗抢救队伍,设置安全的水、电、空间条件有 保障的现场急救场所,并明显标识,配合120医务人员抢救伤员;
2、记录并及时、准确地汇总人员伤亡数字,及时向“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人员伤亡及抢救情况;
3、配合120医务人员做好现场急救人员的个人安全保障工 作。
第九条 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
1、配合110民警调查汛期安全事故发生原因,及时进入事故现场收集人证和物证,尽快做出调查结论的初步意见,为汛期事故处理提供依据;
2、及时向“总指挥部”办公室汇报汛期事故调查进展情况;
3、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第十条 善后处理组主要职责:
配合120医务人员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并做好社会秩序稳定和伤亡家属的安抚工作。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组主要职责:
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汛期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信息,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汛期事故应急处理情况,按照“总指挥部”的命令发布事故有关信息,以有效稳定局面和满足公众查询需要。
第三章 汛期安全事故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总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应24小时循环值班,向社会公开值班电话:66368287。
第十三条 汛期事故发生后,汛期事故发生学校应立即向“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迅速拨打110和120求救;“总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登记后,应立即向“总指挥部”和上级部门报告,并通知各小组成员立即奔赴事故现场紧急处理。
第十四条 汛期事故发生学校和各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事故发展情况采取救援及处理,并随时将事故现场最新情况报告“总指挥部”办公室。
第四章 汛期安全事故预案启动与应急处理
第十五条 本预案启动后,“总指挥部”应迅速行动,及时组织下设办公室及五个小组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参加成员单位应根据汛期事故发生的性质,按其职能有条不紊地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在第一时间进入汛期事故现场的部门必须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
1、警戒保卫组:一方面配合110民警对汛期事故现场实施保护,疏导交通,遣散人员,维持秩序,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另一方面,配合110民警确保汛期事故现场的物体、痕迹和状态保持原状,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如救援人员为防止汛期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当先由信息发布组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后才能移动,移动后即刻恢复现场原状并对事故现场做出标记和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证据,以利于汛期事故调查指挥部的调查取证;
2、医疗救护组:立即组织抢救队伍,配合120医务人员抢救护理伤员,并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向“总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采取控制事故发展的措施意见;
3、事故调查组:立即赶到汛期事故现场,配合110民警收集各种证据(人证、物证),深入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尽快做出调查结论,为安全事故控制、处理与防范提供依据;
4、善后处理组:配合120医务人员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 作,并做伤亡家属的安抚工作;
5、信息发布组应根据汛期事故现场处理情况,按照“总指挥部”的命令发布事故有关信息,进行社会动员和稳定工作。
第十七条 汛期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人员应注意:
1、应有自我保护意识,在确认自己安全的情况下,再去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应配戴必需的个人防护器具,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3、应按照职业操作程序先将伤员患者脱离事故现场,采取可 行的救护方法,以减缓人员伤亡的程度;
4、医疗救护指挥部应密切配合事故调查指挥部对引起事故的 可疑物品进行检验分析;
5、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汛期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中,必须从全局 出发,服从“总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事故的抢救和处理工作。
第五章 汛期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十八条 汛期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负责配合公安 部门开展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汛期安全事故调查程序: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 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的处理建议;
5、撰写事故调查报告;
6、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所需的文件。
第二十条 调查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后,确认是否移动了物体、 残留物等,向曾进入现场的人员了解情况,并详细记录。
第二十一条 对有害人体健康的物品,要采取不损坏原始证 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时应注意有关人员在现场看、听、闻 到的情况和通过自述笔录、录音等形式记录下来的证人材料,经在场另一证人同意后,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的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事故调查组开展汛期安全事故调查,学校和个人不得阻挠、 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2、相关部门应配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学校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调取有关资料,学校和个人应予配合,不得拒绝、隐瞒或者拖延。
第二十四条 汛期安全事故调查结束后,汛期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向“总指挥部”办公室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调查的具体情况。
1、完成调查报告:汛期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基本 事实、事故责任认定、处理建议或意见、整改要求等内容。
2、监察建议:“总指挥部”可以根据汛期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向有关责任部门或单位提出监察建议,请有关部门依法协助查处。
3、整改监督:“总指挥部”组织其成员单位负责人或者承担相关职责的人员,对汛期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整改情况决定整改进程。
第二十五条 汛期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汛期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终结,本预案终止。
第二十六条 事故善后处理:认真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者和受影响的人员,尽快恢复正常教学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第六章 报告与信息发布制度
第二十七条 汛期事故报告制度:汛期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学校必须立即将事故发生情况,以电话、传真或其他有效方式报“总指挥部”办公室。“总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迅速向“总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汛期事故发生学校的汛期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l、初次报告的信息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尽可能报告的信息,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初次报告应在获悉事故后迅速报告。
2、阶段报告的信息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 故原因调查等。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 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 变化或者按照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3、总结报告的信息包括:事故发生的简况,包括时间、地点、 发生单位名称、最终伤亡人数、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总结报告应以书面形式在事故处理结束后及时上报“总指挥部”办公室。
4、对汛期安全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不得干涉事故的调查活动,更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第二十八条 通报制度:“总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登 记后,应立即向“总指挥部”和上级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中小学汛期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部办公室举报中小学安全事故及其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或者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区中小学汛期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信息报告、发布制度。有关汛期安全事故信息的 对外报告和公布,由“总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参加事故处理的所有人员要及时向“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总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收集、整理、编发事故信息,向有关领导汇报并根据需要对外公布。参加事故处理的所有人员没有“总指挥部”办公室的指示,不得随意向公众传播事故信息。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在汛期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 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对已发生的汛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 告期限的;
2、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提供虚假证据、信息,阻碍、干涉或扰乱调查工作正常进 行的;
4、拒绝、拖延接受汛期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者拒绝、拖延 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有歪曲事实、不符合实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报道的。
第三十二条 参加汛期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2、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预案是发生汛期安全事故时,管城回族区教育体育局实施应急处理工作总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预案由管城回族区教育体育局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