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郑办文〔2018〕5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自然资源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落实党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接管上级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切实加大生态系统建设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建设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自然保护区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高效的郑州管城特色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机制。
第四条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区全民所有土地、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统筹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和指导全区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拟订土地储备政策并监督实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贯彻国家、省、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和指导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区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按照职责监督实施;负责全区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政策,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核发非跨辖区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依规提出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核发非跨辖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规划许可证;负责非跨辖区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后验线、规划核实及日常监管等工作;协助做好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七)负责统筹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拟订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组织编制并指导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等工作;牵头指导和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国家、省、市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承担全区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落实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监督管理区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负责全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及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一)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负责全区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编制单位资质管理。
(十二)根据区委、区政府授权或上级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安排,对辖区街道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十三)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负责林业和草原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并发布相关信息。
(十四)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湿),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指导绿道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五)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区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区森林采伐限额,指导林木采伐、运输管理;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承担林地征收征用、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指导基层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
(十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区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化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实施相关地方标准和规定;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十七)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捕猎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十八)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根据授权,负责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自然遗产、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十九)负责推进全区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负责全区林业产业管理工作,监督实施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拟订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林下经济发展工作。
(二十)组织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经济林、花卉管理工作。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应急管理部门,以区级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国有林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省、市拨付我区的资金、区级资金及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国家和省市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统计工作;负责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三)组织指导全区林业和草原科技推广、宣传、科学普及和教育工作。负责全区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全区智慧林业和草原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生态动态监测、评价工作。
(二十四)负责林业和草原教育、外事工作,指导全区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五)做好已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服务和监管工作。
(二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