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
(2)执行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负责辖区内的民政、计划生育、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综合性工作。
(3)保护辖区群众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按计划组织本级财政收入和地方税的征收,完成区委、区政府安排的财政计划,不断培植税源,管好财政资金,增强财政力。
(5)制定和组织实施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指导好各业生产,配合上级部门抓好招商引资,促进经济发展。
(6)制定并组织实施村镇建设规划,按照上级要求做好重点工程建设、村庄改造工作;负责土地、林木、水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7)抓好精神文明建设,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提倡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破除陈规陋习,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8)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