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海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区住宅小区电梯安全运行监管”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管城回族区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区政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第九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加强我区住宅小区电梯安全运行监管的提案》后,局领导高度重视,成立相关组织,主要领导亲自安排,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专门工作人员调查情况,限时答复。
近几年我市城区住宅不断新建,城区电梯数量也急剧增多,为保障广大市民的安全使用,我局组织开展了多次针对辖区电梯安全的执法监督检查。截至目前,共发现电梯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隐患668处,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61份,查处隐患极其严重的小区物业、维保公司违法管理、保养电梯案件多起,保障了广大住户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维护了群众的利益。
关于提案建议办法和要求第一点,我局下一步决定对所发现的超期服役甚至带病运行的电梯,告知其使用单位,限期进行安全评估。这方面内容在《郑州市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中有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电梯安全评估进行电梯安全评估,并按照评估意见确定继续使用电梯或者对电梯进行改造、修理、更新:
(一)电梯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二)电梯曾遭遇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三)电梯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电梯经安全评估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评估意见张贴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口处的显著位置。”
对存在上述问题,超出整改期限未进行安全评估的使用单位,将立案处理。
关于提案建议办法和要求第二点,我局将向区政府建议建立产权主体不清、维修资金不足和没有缴纳公共维修基金的老旧住宅电梯政府救援机制,由区电梯主管部门牵头,采取财政补贴的方式,由街道办、业主、物业部门等协商解决,完成一批老旧住宅电梯改造、更新工作,消除电梯安全隐患。其相关内容在《郑州市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中也有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条 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无法确定的,由电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落实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住宅小区电梯需要改造、修理、更新的,电梯使用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落实,业主应当履行资金筹集义务。所需资金按照下列方式筹集:
(一)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组织业主筹集落实资金。”
在下一步工作中,我局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大电梯监管执法力度,发现问题依法及时处置,政府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给广大市民一个安全幸福的生活环境。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