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苏保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午托部管理,保障学生安全”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从午托部的性质及行业情况来看:现有的午托机构大多分布在校园周边并针对在校中小学生提供服务,为少年儿童提供午餐、午休、晚餐、住宿和学生课外辅导活动,由于其服务对象和范围的的特殊性,应列入国民经济行业教育业分类中的——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学生课外辅导服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第四十二条规定:“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年度检查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郑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午托机构职责分工的通知》(郑编〔2011〕6号)有关规定:“午托行业是一个新兴行业,政府尚未出台对其监管的具体规定,也未明确午托机构的行业属性。目前,相关的午托行业规定,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加强午托行业的管理刻不容缓,在正式有关规定出台前,现明确有关职责如下:郑州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午托行业管理主管部门。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我市午托行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市公安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按照各自职能,增加午托行业专业管理职责;市内五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区内午托机构的日常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职能部门行业管理职能,明确并切实履行具体管理责任。”
因此,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午托的行业主管部门,负有对其监督管理的职责。
2011年7月,郑州市教育局发布了《郑州市午托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示,公示期自2011年7月12日至2011年7月18日。征求意见稿对午托机构给予了行业定位,在总则中明确了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管部门,各部门的职责,设置条件、审批与登记、责任追究,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但是,一直没有正式出台。
诚如您在建议里所说,我区的午托部发展很快,也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面对午托服务这种社会需求;可否借鉴《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校外午托服务以及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校外午托机构,是指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生在上午放学后下午上课前在学校以外提供午餐、午休等公益性服务活动的单位。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是校外午托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校外午托政策的调研、制订、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校外午托的政策实施和校外午托机构设立审查及监督管理工作),将我区的午托机构也纳入公益性服务活动,明确部门管理,更有利于监管。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午托部涉及的一系列问题,并非一下子就能够解决的问题,这需要人大或政府尽快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及管理办法,有关部门才能各司其责,才能进一步整治和规范管理好午托部。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指导,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