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蕊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垃圾处理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总体工作进展情况。
按照省、市有关工作部署,管城区扎实开展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截至目前,我区已开展生活垃圾分类981个小区,39.6万户居民,辖区公共机构、党政机关213家,各类企业2199家等已全部开展垃圾分类工作,全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99%以上,资源回收利用率达到39%,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知晓率达到90%以上,建成运营区级生活垃圾分拣中心1座、区级厨余垃圾处理设施1座、生活垃圾分类箱房(亭)776座,配备四分类收运车辆652辆,基本构建了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全链条体系。
二、改善垃圾分类的硬件设施,引入智能化垃圾分类设施。
在前期老旧小区内改建的490座垃圾分类设施基础上,针对其他小区楼院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存在的前端分类实效不高、无人监管、分类设施冲洗不方便、有异味不卫生、功能不完善等困难和问题,在区财政紧张的情况下,区城管局主动谋划包装项目,申请专项债资金2000万元,按照“方便实用、因地制宜、美观大方”的原则统一设计模板,建设5档通水通电的智能分类设施。通过与各办事处、住房保障中心及小区物业的紧密协同配合,着力解决了各房(亭)的选址、落地、通水通电等问题,截至目前,新建286座新式房(亭)已全部落地验收并逐步投入使用。
三、党建引领网格化基层治理,发挥模范先锋作用。
利用陇海、北下街、西大街、城东路、紫南、南关等6个街道办先后成立的街道自管物业公司,统筹开展老旧小区物业管理、生活垃圾分类、支路背街清扫保洁等工作,实现老旧小区垃圾分类等工作一体化兜底运作,并整合环卫工人职责,减少冗余人员,增强人力资源使用效率,降低财政开支。其次依托智慧城管项目,推动“一网统管”建设,构建垃圾分类“家底一个库”、运行管理“显示一张图”、问题处置“全区一盘棋”推进体系,目前已对我区644座垃圾分类箱房(亭)及436辆四分类垃圾收运车智能化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同时新建区级垃圾分类投放收运综合指挥中心,实现垃圾分类前端投放监管、中端收运监管、垃圾分拣中心末端处置监管、预警处置执法、智能回收、垃圾中转站监控、自动考核、效能分析等十大业务功能,不断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强化垃圾分类工作动态宣传,提升舆论宣传攻势。
今年以来,区城管局通过张贴宣传标识、下载手机APP、宣传活动进社区及分拣中心宣教基地观摩学习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导全社会了解、支持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一是由区城管局牵头,在各小区(楼院)定期开展垃圾分类居民宣传活动,采取集中主题宣传、分散入户宣传、评选生活垃圾分类达人、推选示范小区(物业)、开展“我爱绿色”郑州少儿语言类大赛活动、小程序民意调查等活动,带动全社会积极主动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截至目前,累计举办各类大型居民宣传主题活动80余场(次),让市民感受到垃圾分类舆论宣传攻势。其次由各办事处牵头负责,在辖区内商场、饭店、宾馆等商业区域LED显示屏上定期播放生活垃圾分类公益标语及宣传片,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对垃圾分类工作的知晓度。二是充分发挥分拣中心宣教功能。我区生活垃圾分拣中心项目是目前省内最大的以“参观+体验+共享”为理念的垃圾分类科普教育示范基地,也是中环协公布的全国第一批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之一。今年以来,持续组织接待省内外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居民团体34批340人次到分拣中心宣教基地观摩学习,通过静态展示、互动体验、宣教培训、科普研学和参观垃圾分拣等方式,推动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五、打造志愿者服务品牌,用心用情服务群众。
为激活基层志愿服务力量,动员全社会支持和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以“垃圾分类新时尚,豫见分类郑担当”为主题,组建管城区“蓝精灵”志愿者服务队伍,引导志愿者开展以生活垃圾分类为主题的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通过“绿城妈妈”、“美丽庭院”“爱国卫生月”、“节能宣传”等主题活动,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各自优势,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知晓率、参与率。
六、持续优化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考核督导机制。
不断优化全区生活垃圾分类分级考核办法,实现区垃圾分类办对各办事处进行考核、办事处对各物业公司进行考核的两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模式。按照各部门生活垃圾分类职责分工,实行上级检查、区级抽查、办事处自查、区城管局日常执法及包片督查等方式,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同时建立街道办事处考核奖惩制度,月考核第一名和倒数第一名的办事处,要在点评会上分别做出典型性发言及表态发言,并对月考核前三名及后三名的单位分别给予财政奖励或扣款,健全激励奖励机制。其次组建区级垃圾分类专项执法队伍,积极落实垃圾分类执法监督,采取“发现-交办-催办-反馈-归档”的闭环管理体系,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强化垃圾分类工作执法兜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