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芳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加强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适当降低社保费率,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意见和建议。
我区现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22〕10号)文件要求,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针对以上社保降费政策区社保中心领导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担当,第一时间组织业务骨干进行政策学习,要求社保中心每名业务窗口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各项援企社会保险费的相关政策,让政策在相关业务人员中入脑入心,同时做好参保群众的咨询问答,及时让参保企业掌握惠企纾困政策情况,享受相关政策,具体做法如下。
(一)加大宣传,确保减免政策家喻户晓
为保证国家惠民惠企政策落到实处,区社保中心通过各种途径大力宣传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社会保险费、失业稳岗补贴及应急稳岗返还补贴政策,让参保企业知晓。一是通过现有qq、微信等工作联系群发送电子资料宣传;二是在业务经办大厅张贴宣传海报,印发简易纸质宣传单宣传;三是深入辖区企业、商户主动向参保单位宣讲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社会保险费、失业稳岗补贴及应急稳岗返还补贴政策,让广大企业及时了解政策内容。对惠企纾困工作做到及时响应、有问必答、有难必解,确保优惠政策宣传到位、辅导到位、落实到位。
(二)、高度重视,迅速落实各项助企纾困稳岗政策
1.降。即延续执行降低社保费率政策。失业保险企业缴费部分由1%降为0.7%,工伤保险在原执行费率基础上降低50%。执行期限延续至2023年4月30日。此次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是2021年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延续,不是在去年降低基础上再进行下调。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和其他定向缓缴政策叠加执行。即:申请缓缴期的相关行业单位,在缓缴期满后补缴的工伤保险费按照阶段性降低后的标准补缴。
2.缓。即加大缓缴社保费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的参保企业,实施暂缓缴纳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方面,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社保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缓缴至2023年底。
3.返。即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由2021年返还60%提高至90%。同时为提高工作成效,返还采取“免申即享”的经办模式,无需企业提供申请材料,返还资金直达企业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资金将直接返还至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4.补。即发放技能提升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一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3次。
二、关于“增加社保基金缴纳的覆盖率”意见和建议。
为有效推动用人单位和个人自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推动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区采用以下措施来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缴纳的覆盖率。
(一)、加强宣传,提高参保覆盖率
我区社保中心通过在政务服务大厅和办事处便民服务大厅张贴宣传政策海报、在企业经办员微信群发送政策公告、印发宣传资料、深入辖区重点企业开展政策宣讲等措施,大力开展社会保险宣传工作,使参保单位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保持增长态势。
(二)、加强执法,减少社保基金丢失风险
针对各类用人单位未依法未职工缴纳社保费方面,我区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对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单位予以查处。有效的维护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社保基金丢失的风险。
(三)、健全社保费征管制度,完善征管体系建设
根据《河南省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实施方案》精神,逐步由税局作为主导建立统一高效的社会保险费征管体系,使社保基金缴纳的覆盖率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