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管城回族区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17年4月24日至6月28日,对区城市管理执法局2016年违章广告拆除项目结算进行了审计,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及有关单位对其提供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区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2016年,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对郑尉路、新郑路、紫荆山南路、西大街与顺城街、航海路与紫荆山路、南三环与中州大道等路段的违章广告进行了拆除。
建设单位与河南省红星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价300000.00元。
2016年违章广告拆除项目,施工单位报审面积7066.96㎡,报审金额207151.28元。
二、审核情况
本项目我们依据拆除合同、拆除违章广告汇总表、现场影像资料等进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
(一)详细核对拆除内容,通过影像资料进行初步核实;
(二)组织有关人员实地踏勘,核实实际拆除工程量;
(三)依据市场询价计价。
(四)经以上程序审核,区城市管理执法局2016年违章广告拆除项目实际拆除面积5299.16㎡,核实结算金额为151275.48 元,具体审核情况见附件一。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意见
核减造价55875.80元。
2016年违章广告拆除项目,施工单位送审结算价为207151.28元,经现场踏勘并核实影像资料,核定结算金额为151275.48 元,核减造价55875.80元。
核减造价主要原因:一是施工单位报审面积与现场实际不符,多报审1767.80㎡;二是施工单位报审的部分项目单价偏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其他处理措施”和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之规定,应按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果调整工程结算,支付工程价款。
四、审计建议
(一)建设单位应加强现场管理,真实记录实际拆除情况,保证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
(二)依据《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责令限期拆除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单位承担”之规定,建设单位应加强执法力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治理违章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