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管城回族区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15年12月4日至2016年4月13日,对南曹乡人民政府新建刘德城村至小魏河道路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进行了审计,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
一、被审计项目基本情况
新建刘德城村至小魏河道路工程项目由南曹乡人民政府承建,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于2014年5月20日立项批复(管发展统计〔2014〕75号):道路全长1700米,路面宽为6米,排水管道2300米,计划总投资340万元,资金由南曹乡财政负担。建设单位委托河南省兴豫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2日对该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投标,招标控制价3042857.65元,经评标委员会最终确定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中标价3029828.94元。2014年9月30日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同中标价,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为总价合同。
工程于2014年10月5日开工建设,12月28日竣工验收。河南建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该工程进行了全程监督。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核减工程造价106776.05元。
新建刘德城村至小魏河道路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送审结算价3029828.94元,经有关专业人员现场勘察、测量并与工程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审定工程造价为2923052.89元,核减项目金额106776.05元。
三、审计建议
(一)以审计结果为依据,按照合同及时办理与施工单位的工程价款结算;
(二)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对施工单位报送的资料严加审核,确保资料的真实性;
(三)应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监理单位做好旁站、隐蔽工程验收等工作,并做好相应数据的记录、存档。
201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