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局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规范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按照《管城回族区全面推行“五单一网”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经我局研究决定,现将《管城回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监督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5月13日
管城回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构建行政权力清单设定和运行的监督检查管理体系,实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全面推进五单一网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2014〕44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清单制度规范权力运行的通知》(郑政文〔2015〕117号)《管城回族区全面推行“五单一网”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管城回族区行政权责事项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管政办〔2016〕10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局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的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权力清单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局信访法制室组织实施,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行政权力运行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监督管理对象包括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 行政权力的确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法律的明确授权,并按照法定的程序行使。
第二章 权力清单的运行
第六条 经过区“五单一网”制度改革联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确认的我局行政权力清单应在区政务服务网、我局网站或其他公开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各部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结合执法实践,优化行政权力的运行程序,简化行政相对人办事环节,减轻行政相对人负担,提高行政权力清单运行效能。
第八条 各部门应固化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程序,明确权力运行过程中各环节的办理时限和人员,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图。
第九条 各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的过程中,应坚持“执法、服务、管理”三位一体,把行政指导贯穿行政管理的全过程,引导行政相对人主动配合、自觉遵法守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十条 各部门应对照行政权力清单,结合上级业务部门颁布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全面修订、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并建立动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调整机制。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执法主体资格公示制度,审核、确认、公布我中心行政执法主体;未经确认、公布的,不得开展执法活动。
各部门要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第十二条 结合区政务服务网,建立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痕迹”管理制度,综合互联网技术手段,对行政权力活动的全过程记录、跟踪、监控。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公开,行政权力事项结果产生(决定书送达)后应及时报中心在区政务服务网上主动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三章 监督检查内容与方式
第十四条 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及时申请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设定依据;
(二)是否按照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行政权力;
(三)是否存在无行政执法资格人员行使行政权力;
(四)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五)是否按规定制定、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
(六)是否按要求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七)是否按规定公开行政权力清单;
(八)公开的行政权力清单和区政务服务网配置是否一致;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对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建立联合督查机制,充分利用云技术、大数据等网络监督技术,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采取自查和督查相结合、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卷宗评查和社会评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加强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的内部制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及集体讨论制度,全面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使裁量权,定期对行政权力清单运行情况进行自查。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完善层级监督机制,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执法投诉举报等制度,并结合依法行政考核,认真开展行政执法卷宗评查和日常抽查,加强对行政权力清单运行情况的监督。纪检监察室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依法及时查处行政权力清单运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行政权力清单监督检查措施:
(一)被检查部门提供与行政权力清单运行、调整、监管有关的材料;
(二)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
(三)被检查部门和人员说明行政权力运行情况;
(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建立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监督结果公开制度,定期通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责任追究情况。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各部门违法行使行政权力,侵犯行政相对人利益的,可以依法进行投诉、举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行政权力清单未按规定公开的;
(二)行政权力事项的设定依据已经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调整的;
(三)公开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区政务服务网配置不一致的;
(四)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的;
(五)未按规定制定、适用行政裁量权行使基准的;
(六)不具有法定行政主体资格行使行政权力的;
(七)未取得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资格行使行政权力的;
(八)违法进行行政委托、行政授权的;
(九)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未完善案卷资料或未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公开案卷资料的;
(十)行政执法信息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的;
(十一)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工作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十三)不严格执行行政权力清单,继续实施清单以外权力事项,或者将清单之外的事项变相设为保留事项前置条件实施的;
(十四)继续实施已调整、取消或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的;
(十五)擅自设定或者变相设定行政权力事项、运行环节或前置条件的;
(十六)擅自扩大、缩小、放弃行使政府权力清单事项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权力清单运行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