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4130/2016-00014
  • 管城回族区国土资源局
  • 国土资源,土地
  • 2016-02-16
  • 2016-02-16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程序:违法线索发现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案件审理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结案立卷归档

涉及需要移送公安、检察、监察、任免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

时限:

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一般为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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