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程序:违法线索发现→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案件审理→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执行→结案→立卷归档
涉及需要移送公安、检察、监察、任免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
时限:
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一般为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