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75185/2016-00007
  • 管城回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创业,评选,通知
  • 2015-07-01
  • 2015-07-08
关于印发《管城回族区创业示范店、优秀创业项目、创业之星、创业新星评选及奖励 办法》的通知

 

 

 

 

 

 

 

管人社〔2015〕44

 

关于印发《管城回族区创业示范店、优秀创业项目、创业之星、创业新星评选及奖励

办法》的通知

 

乡(镇)、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

现将《管城回族区创业示范店、优秀创业项目、创业之星、创业新星评选及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7月1日

 

 

 

管城回族区创业示范店、优秀创业项目、创业之星、创业新星评选及奖励办法

 

为贯彻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就业推动全民创业工作的意见》(郑发【2009】9号)、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创业示范店评选及奖励办法》的通知(郑劳社【2009】45号)精神,广泛宣传创业典型,鼓励和引导失业人员、毕业2年内的大中专生等八类人员自主创业,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管城回族区创业示范店、优秀创业项目、创业星、创业新星”评选活动,以鼓励先进,树立典型,在全社会形成全民创业的浓厚氛围。评选管理办法如下:

一、评选范围

此次评选在管城回族区辖区范围内开展,主要是面对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毕业2年内的大中专生、到基层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残疾人、被征地农民等八类人员创办的个体工商户或中小型企业。

二、时间安排

申请阶段: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

评选阶段: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20

公布阶段:2015年9月21日至2015年9月30日

三、评选条件

(一)创业者和经营单位模范遵守国家和省、市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投资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

(三)经营一年以上,用工人数不少于3人(含3人);

(四)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经济效益良好;

(五)创新能力强,具有推广、宣传、示范和引领作用;

(六)诚信待客,无投诉曝光等不良记录;

(七)依法纳税,没有偷税、漏税现象发生;

(八)无不良信贷记录;

(九)无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等治安违法活动;

(十)完善劳动用工手续,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一)积极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交流活动和创业培训。

四、评选步骤

(一)符合条件的门店和企业,由创业者自愿提出申请,持《再就业优惠证》、《河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其它失业证明、营业执照或开业证明、身份证、用工协议等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到所在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申请报名,填报相关材料。

(二)所在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初审后,由所在办事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组织对项目经营门店、企业和创业个人进行审核。

(三)所在办事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对审核通过的门店或企业,报管城回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

五、奖励政策

管城回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符合条件的商户和企业授予“X X年度管城回族区创业示范店”、“X X年度管城回族区优秀创业项目”荣誉称号,对连续五年和三年被区级以上单位评为创业示范店、优秀创业项目的店主或企业家,授予“X X年度管城回族区创业之星”和“X X年度管城回族区创业新星”荣誉称号。同时纳入年底考核加分范围,对各乡办评选结果前三名者分别加3分、2分、1分。所有区级示范店和优秀创业项目可以继续参加郑州市创业示范店和郑州市优秀创业项目的评选,入选者可获得郑州市5000元创业奖励。

六、监督管理

评选采取动态管理机制,对已确认的管城回族区创业示范店、优秀创业项目实行年审评估制度,每年年底进行评估。对不再符合条件或存在下列情况的,将取消“创业示范店”、“优秀创业项目”资格,终止对该商户或企业的奖励政策。

(一)违反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二)经查实,报送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被消费者投诉查实二次以上,没有及时整改的;

(四)不服从劳动保障部门管理,不按时填报有关报表的;

(五)不接收或不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安排创业者到示范店观摩实习的;

(六)更换业主、变更经营地址或生产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未及时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报告的。

七、其他事项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网吧、按摩、氧吧等),不予享受创业奖励政策。

(二)管城回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创业示范店不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达不到示范店条件,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将取消其创业示范店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奖励政策。

(三)经查实,对弄虚作假者,在取消其创业示范店资格的同时,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追回已经发放的奖励。

附件:1.管城回族区创业示范店申报表

2.管城回族区优秀创业项目申报表

3.2015年招商加盟情况表

4.管城回族区创业之星、创业新星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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