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管城回族区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限放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月18日
管城回族区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
限放工作方案
为加强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减少大气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形势稳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群众意愿,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和社会单位的作用,通过宣传发动、巡查防控、执法查处等措施,引导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有效减少环境污染,确保不发生烟花爆竹事故,不产生负面舆情,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全的新春佳节。
二、燃放烟花爆竹和销售要求
(一)限定时间
1.燃放时间为1月21日(除夕)早7时至1月22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1月22日(正月初一)至1月26日(正月初五)每天早7时至23时;2月5日(正月十五)早7时至23时。
2.销售时间为1月19日(腊月二十八)至2月5日(正月十五)每天早7时至23时。
3.重污染天气期间严禁燃放。
(二)限定地点
1.禁止在下列场所及其周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驻地;
(2)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3)重要的军事设施;
(4)文物保护单位;
(5)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疗养院;
(6)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7)车站(含火车站广场)、机场、主次干道、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高架路、过街天桥、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地区;
(8)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9)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低的建筑物;
(10)公园(广场除外)、绿地、景区、山林、苗圃、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11)市政府确定并公布禁止燃放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场所及其周边的具体范围,由相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2.不鼓励在小区内燃放;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内、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如确需在小区内燃放,必须在空旷区域划定安全燃放点,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统筹社区、物业等单位预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3.文化旅游等休闲旅游场所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如有烟花表演意向,必须由专业燃放团队,在确保所有安全条件下,经公安部门备案许可后,方可燃放,不得在所在区域内个人燃放和禁放时间段燃放。
(三)限定品种
1.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C级、D级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2.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1)《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
(2)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3)燃放时主体定向升空的烟花爆竹,如旋转类、双响炮等。
3.严禁携带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乘坐地铁、客运班车、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四)烟花爆竹燃放应当遵守的规定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书在正确地点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员密集场所投掷;
(2)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物品燃放;
(3)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4)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烟花爆竹零售应当遵守的规定
1.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器材,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2.零售店需专店经营,依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零售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不大于200平方米。严格执行零售店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数量的相关要求;零售店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各烟花爆竹零售店必须从正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购进烟花爆竹并建立并建立台账。企业、居民应从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网点购买。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工作专班
为有效推进烟花爆竹限放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全市工作部署,决定成立管城回族区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专班。由区政府区长丁晓永任组长,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史建伟、区二级调研员郭兴军、商都新区管委会副主任李阳东、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局长王明选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委社治委、区委网信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管城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及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管城回族区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工作专班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应急管理局主管副职任办公室副主任。各街道办事处应分别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明确工作职责
管城回族区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专班职责:负责全区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部署、指导全区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各街道办事处和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指导、协调开展烟花爆竹管理的宣传工作;督促公安、应急、交通、城管、市场监管等有关单位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落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辖区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烟花爆竹零售点指定1名科级干部和2名工作人员分包负责零售点的具体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烟花爆竹零售点应急处置预案,负责辖区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负责烟花爆竹零售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零售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负责加强业务指导,提供技术支撑、专家服务;配合公安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负责应急处置协调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依法查处非法违法生产、储存、运输、携带和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行为;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烟花爆竹;查处妨碍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及触犯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执法工作;负责公共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城管部门负责依法及时查处流动兜售、非法占道和露天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负责劝阻、制止在日常巡查、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做好恢复市容市貌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资质办理和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相关资质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违规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服务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以及劝阻、报告违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负责职权范围内应急处置。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期间的环境监测工作;对随意燃放烟花爆竹,故意制造环境噪音污染,影响市民正常生活的单位和个人,牵头协调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并处罚;根据天气条件,发布重污染天气相关工作指令。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者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质量不合格产品。
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救治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医疗救治应急处置。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学校、幼儿园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教育。
民政部门负责监督婚姻登记、公墓管理等单位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规定。
宣传部门负责指导宣传烟花爆竹文明、安全燃放相关政策规定,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舆情管控和舆情评估。
网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网络舆情信息管控工作。
社会治理部门负责压实基层社区网格责任,引导社区居民正确、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制定消防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在重点时间、重点区域做好值班备勤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指导重点消防单位消防管理。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负责本单位的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烟花爆竹经营、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工作负责。
四、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设、监管
(一)零售网点设置
以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形势稳定和减少大气环境污染为目标,每个街道办事处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设置1—2个零售点。
(二)零售网点条件
1.负责人和销售人员不得少于3名;
2.自有或租赁2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场所(专店销售);
3.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经培训考核合格);
4.零售店内及周边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规定;
5.禁止在车站(含火车站广场)等交通枢纽地区及其周边销售烟花爆竹;
6.不得在银基商圈(范围:城南路以南,南关街以西,陇海路以北)及光彩市场周边等商业繁华地段设置。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材料清单及材料内容真实性承诺书;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3.营业执照;
4.符合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的材料;
5.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的材料;
6.零售点及其周边安全条件说明以及零售点四周照片。
(四)申办发证程序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具备规定的条件后,向零售点位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审查合格后报区应急管理部门。
区应急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尽快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和零售经营场所进行安全条件复审,复审后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严禁一证多点销售烟花爆竹;
2.经营行为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
3.允许零售烟花爆竹的时间1月19日(腊月二十八)至2月5日(正月十五)每天早7时至23时,期限届满《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自行作废;
4.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5.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除依据有关法规处理外,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6.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法律责任;
7.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措施
(一)全面宣传发动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广播,村组“大喇叭”、流动宣传车、微博微信、短视频等宣传载体,利用大型商超、出租车、公交车、公交站台、地铁站台设置的LED显示屏,以字幕标语、通告公告、广播提醒等形式,对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管理工作规定进行集中宣传,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行报道,引导居民遵守烟花爆竹管理等有关规定。
(二)加强人员培训
烟花爆竹储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要持有安全管理资格证,其他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三)严格执法查处
各单位要坚持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柔性执法相结合,各街道办事处要落实“打非治违”属地主体责任,组织联合执法,公布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制度,引导群众自觉抵制,积极举报违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公安部门牵头开展“打非治违”行动,严厉查处非法违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携带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急、交通、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各街道办事处要组织社区、村组、物业人员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进行劝导和安全管理,避免市民群众在小区内及周边违规燃放,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四)加强应急处置
要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准备,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全区烟花爆竹应急处置工作,提前预置应急力量,做好突发情况应对处置工作,切实防止出现火灾、爆炸、踩踏等影响公共安全的事件。公安部门要加强巡逻和治安维护,发现苗头问题及时劝导,依法处理非法燃放行为;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值班备勤,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靠前驻防,确保发生突发情况第一时间处置,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卫健部门要统筹医疗资源,加强医疗救治人员、物资等准备,做好伤员救治工作。
(五)严格库存“清零”
在规定的销售、燃放时间段内,未销售完毕的烟花爆竹产品
要全部安全处置,清除库存。应急部门要与烟花爆竹零售企业负责人签订“清零”责任书,确保库存清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各单位要从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坚决防范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
(二)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各单位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本辖区、本行业工作实际,立即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成立工作专班,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重点、步骤和措施,扎实开展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三)相互协作、形成合力
各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增强主动意识,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积极参与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对查获的非法烟花爆竹按照“政府引导、就地销毁”的原则依法及时组织销毁,并彻查产品购销渠道,坚决切断非法利益链条。
(四)分析研判,及时报送
各单位要建全信息报送工作机制,及时掌握情况,研判分析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明确1名联络员专门负责收集汇总本辖区本部门限放限售工作开展情况及典型案例,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