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75134/2016-00148
  • 管城区人民政府
  • 国有公司,资本运作
  • 2016-09-12
  • 2016-09-12
  • 通知
  • 管政〔2016〕81号
  • 有效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财政注入区属国有公司资本运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注入区属国有公司资本运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12日

 

财政注入区属国有公司资本运作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增强财政发展后劲,支持区属国有公司做大做强,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属国有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河南沃森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建中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管城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

 

第二章  资本注入

 

第三条  区财政向区属国有公司进行注资主要通过2种方式:一是增加注册资本金,二是配备项目资本金。

第四条  区财政根据区属国有公司经营发展需要适时注入资本金。

第五条  区财政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及区属国有公司的项目需要,配备相应的项目资本金。

 

第三章  资本运作

 

第六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区属国有公司承接的项目范围。

第七条  承担项目的区属国有公司负责制定项目资本运作方案,上报区政府进行审批。

第八条  区财政根据区政府审批的项目资本运作方案,以增加注册资本金或是配备项目资本金等方式向区属国有公司注入资本金。

第九条  郑州建中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区政府的投资公司,具体履行区财政向区属国有公司注入资本金的职能;河南沃森置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政府主导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郑州市管城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主要负责政府主导的合村并城项目。

第十条  支持区属国有公司借助财政资金杠杆作用,积极利用政府引导基金、产业发展基金、PPP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形式,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区属国有公司取得的财政资本金和项目融资资金必须严格依据区政府审定的项目资本运作方案,用于项目建设,保证项目顺利推进。

第十二条  区财政投入区属国有公司的资本金,用于公益性项目的部分,其资金成本纳入区财政公共预算承担;用于经营性项目的部分,其资金成本由区属国有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区属国有公司原则上每年度将经营利润的25%上缴区国库;承担优质项目的,上缴利润比例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另行研究确定。

 

第四章  风险防控

 

第十四条  区属国有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确保区属国有公司在净资产与负债、投入与产出、现金流入量和现金流出量实现“三个平衡”,实现稳健经营。

第十五条  区属国有公司建立“三重一大”报告制度。区属国有公司重大事项应向区政府报告;区属国有公司每月15日前应将本公司上月的财务报告报送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区政府向区属国有公司派驻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

第十七条  区政府对区属国有公司的银行账户实行动态监控。

第十八条  区属国有公司对外投资、扩大经营范围须经区政府批准。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区政府对区属国有公司的考核分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具体由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实施。

第二十条  区政府每年年初向区属国有公司下达年度经营目标,并对区属国有公司经营目标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资金周转率、资产负债率、综合融资成本、利润总额等。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每三年对区属国有公司进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二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利润总额、投资成本控制指标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主办单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城路217号 邮编:4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