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全区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运行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及时有效地解决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管城回族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管政〔2010〕6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切实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出发点,以事故多发、易发的行业和领域为重点,以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通过联合执法,进一步强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责任意识,提高执法效率,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推进、加快实现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二)基本原则
遵循主动告知、归口管理、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的原则,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开展工作,切实做到坚持行业主管、各司其职,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综合协调、重点推进。在处理执法事项时遵循及时、公正、公开原则。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和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原则。
二、组织实施
(一)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的组织机构
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是全区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统一领导机构,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负责全区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
联合执法的部门包括: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教育体育局、民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市政建设管理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商务局、卫生局、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局、管城工商分局、管城质监分局、管城规划分局、管城食药监督分局、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区公安消防大队、郑州市金岱产业集聚区和其他区安委会成员单位。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一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联络员,报区安委办备案。
(二)安全生产联合执法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
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执法对象的违法行为和执法工作需要提出联合执法意见,并会同有关执法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联合执法牵头部门与有关执法部门协商后,制订联合执法实施方案,明确执法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事项。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安全生产为主的联合执法,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实施;
区管建筑工地、区管公路、水路建设工程施工等领域安全生产为主的联合执法,由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等领域安全生产为主的联合执法,根据属地分别由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牵头组织实施;
大型商场、市场、公共密集场所等消防安全生产为主的联合执法,由区公安消防大队牵头组织实施;
成品油市场、润滑油批发零售等领域安全生产为主的联合执法,由区商务局牵头组织实施;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领域安全生产为主的联合执法,由管城质监分局牵头组织实施;
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校车、校外活动、公共教育体育设施等领域安全生产为主的联合执法,由区教育体育局牵头组织实施;
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餐饮业卫生等公共卫生领域安全生产为主的联合执法,由区卫生局牵头组织实施;
文化市场、文化旅游行业、公共娱乐场所以及音像制品经营场所等领域安全生产为主的联合执法,由区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局牵头组织实施;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弃物处置、放射源与射线装置辐射、环保设施、燃煤锅炉等安全生产为主的联合执法,由区环境保护局牵头组织实施;
自管房屋、私房、直管公房等城市危房领域安全生产为主的联合执法,由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实施;
农业、林业、畜牧、水利、水产、园艺、农机等领域安全生产为主的联合执法,由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牵头组织实施;
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直属和挂靠福利企业等领域安全生产为主的联合执法,由区民政局牵头组织实施;
餐饮服务环节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疗器械等领域安全生产为主的联合执法,由管城食药监督分局牵头组织实施;
城市规划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桥涵、广场、市政管线等安全生产为主的联合执法,由管城规划分局牵头组织实施;
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及工程、区管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城市燃气液化气充装站等领域安全生产为主的联合执法,由区市政建设管理局牵头组织实施;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破墙开店、户外广告等领域安全生产为主的联合执法,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牵头组织实施;
油气输送管线和城市地下管网等领域安全生产为主的联合执法,由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牵头组织实施;
其他部门按照《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管安委〔2011〕4号)规定要求,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的牵头组织实施。
三、执法范围
(一)有关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若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前置条件,在审批前应将该事项以函件形式通知相关部门,经该部门认可后方可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杜绝生产经营单位在没有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证件证照前,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对于涉及几个或多个部门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主管部门可提请区安委办召集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在整治期间参与联合执法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
(三)在隐患排查过程中,有关部门对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或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应停产停业整顿、或依法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依照职责需经其他相关部门执法才能整改或执行处罚的,可报请区安委办开展联合执法。
(四)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未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擅自投产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取缔或停产停业整顿,有关部门在查处过程中若发现该单位行为违反多种行业领域法律、法规的,可报请区安委办开展联合执法。
(五)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或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由区安委办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并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或提请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处罚。
(六)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要互通情况,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需要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时,牵头部门应该提前向区安委办提出申请,并上报联合执法方案,区安委办根据有关单位提出的联合执法意见或已掌握的情况,确认需开展联合执法的,召集有关部门人员分析商定联合执法有关事宜,并成立联合执法组,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和办理期限,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联合执法协调会议。
(二)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完毕后,联合执法牵头部门要将工作情况总结及时通报区安委办。区安委办要建立联合执法档案,将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难题以及采取的行政处罚等方面内容的执法工作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联合执法中有涉及检测、检验或技术鉴定等事项的,应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或具有专业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参加。
(三)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接受联合执法组的统一领导和安排,各司其职、协调一致。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执法程序,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监管不力、推诿扯皮、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贻误联合执法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联合执法机制引入新闻媒体监督制度,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建立并完善新闻曝光制度,形成强有力的舆论监督,以此提高相关部门的执法水平,真正体现出联合执法的优势。